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尤其是涉及敏感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数据资产等领域的并购、绿地投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交易已进入或可能面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国家安全审查阶段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程序正义是核心抗辩点
三一重工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的胜诉,关键在于成功挑战了CFIUS和总统令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上诉法院裁定,即使总统基于国家安全的最终决定不可诉,但做出决定前的程序必须符合宪法“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向被审查方披露非保密证据并给予反驳机会。
2. 财产权利认定是程序权的基础
法院认定,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即获得受美国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不因后续可能的国家安全审查而自动丧失。这一认定是投资者主张程序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的法律基石,驳斥了“明知风险而投资故无权利”的观点。
3. CFIUS命令的可诉性得到确认
即使CFIUS的临时命令被总统令取代或撤销,因其有效期短、行为可能重复,仍可能受到司法审查。这打破了CFIUS行动完全不受司法制约的误解,为投资者提供了事后救济的可能性。
4. 实体结果难改,但程序威慑增强
胜诉主要在于程序层面,法院明确不审查总统基于国家安全作出的实体决定,且结果可能不变。但其重要意义在于,未来CFIUS在审查中必须更注重程序合规,这将对审查方形成程序性制约。
实务建议
- 在交易架构设计初期,即应进行CFIUS风险评估,必要时主动进行申报(包括交易后申报),以争取程序主动。
- 若收到CFIUS审查通知或命令,务必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充分利用每一项程序权利,如要求披露非保密信息、提交书面陈述、要求会面、对证据进行反驳等。
- 妥善保留所有与CFIUS沟通的记录、提交的材料,作为未来可能司法程序的关键证据。
- 即使交易被否决,也应评估其在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挑战程序不公,以维护自身权益并施加程序压力。
- 将CFIUS审查的潜在时间成本和程序要求纳入交易时间表和谈判考量中。
风险提示
- 切勿误读胜诉含义:此案未改变CFIUS基于国家安全否决交易的绝对权力,不能指望通过诉讼推翻否决结果。
- 不要放弃程序权利:一审败诉部分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公司放弃了某些机会。在审查过程中,应积极、专业地行使每一项法定权利。
- 避免“交易完成即安全”的误区:交易完成后仍可能被CFIUS审查并强制剥离,需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条款(如反向分手费)。
- 注意区分“保密信息”与“非保密证据”:有权获知和反驳的是后者,对涉及核心机密的保密信息,CFIUS无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