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跨境业务、需要整合中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处理复杂国际交易、投融资、争议解决等阶段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合作模式与核心价值
该试点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权限内分工协作。这为中国出海企业提供了一个整合中国法与外国法服务的便捷通道,有助于一站式解决跨境法律问题。
2. 参与律所与律师的资格门槛
参与试点的中外律所均需满足成立年限、规模、无处罚记录等条件,且至少一方需在上海自贸区设有机构。派驻律师需具备5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及良好的职业记录,以确保服务专业性。
3. 合作关系的排他性与备案要求
一家律所只能与另一家律所建立唯一的互派关系,互派顾问人数不超过3名。协议签订后必须向上海市司法局备案,获得法律顾问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合作期限通常不少于2年。
4. 明确的执业范围与边界
中国法律顾问可提供中国法律咨询及诉讼代理服务,外国法律顾问可提供外国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双方可协作处理跨境事务,但外国顾问严禁从事中国法律服务或参与中国律所内部管理。
5. 监督、考核与责任承担
互派活动受司法局监督,并纳入律所年检和律师考核。因执业过错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派出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合作办理事务中的共同过错则按协议约定分担责任。
实务建议
- 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可优先考虑已参与此试点的中外律所组合,以获得更高效协同的跨境法律支持。
- 与律所确认其互派顾问的备案状态及具体派驻律师的资质,确保服务的合规性与专业性。
- 在委托处理复杂跨境项目时,可主动要求中外法律顾问以分工协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
- 注意中外法律顾问的执业边界,中国法事务必须由中国法律顾问最终负责并出具意见。
- 关注合作律所对此试点合作关系的内部管理与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服务连续性与稳定性。
风险提示
- 切勿误认为外国法律顾问可以就中国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其执业范围严格限于外国法律。
- 注意互派关系的排他性,一家律所无法同时与多家外所通过此模式合作,选择时需考量其合作网络的广度。
- 协议备案是合法开展互派服务的前提,务必核实备案完成,避免使用未备案的“灰色”合作。
- 互派合作受严格监管,律所或律师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合作终止及处罚,影响企业项目进度。
- 责任承担机制以派出律所为主,在发生纠纷时需明确责任主体是律所而非个人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