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贸易与税务2026-02-22

上海QDLP与QFLP试点实务:中国资管机构出海合规新机遇

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通过上海试点进行跨境投资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以及有意投资中国市场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S基金)。
M6 · 集团架构与资金流M14 · 境外监管、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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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通过上海试点进行跨境投资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以及有意投资中国市场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S基金)。

核心要点

1. 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QDLP试点破冰

上海首次批准外商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FMC)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为FMC开辟了除QDII之外的另一条境外投资通道。此举简化了申请程序,并可能支持更广泛的创新投资标的,有助于培养本土管理人的跨境投资能力。

2. 外资私募证券管理人可兼营QDLP业务

上海首次允许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以同一法律主体同时开展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和QDLP业务。这一创新避免了设立两个独立实体的成本和复杂性,显著提升了运营效率,对吸引外资资管机构落户上海具有积极意义。

3. QDLP额度管理灵活务实

上海对单个试点主体的QDLP额度采取灵活追加机制。机构在首次获批基础额度后,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多次申请追加,总额度上限显著提升,能够有效满足资金出境需求,使在岸运营成本得以覆盖。

4. QFLP试点拓展至S基金投资

上海批准了首家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形式设立的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为境外资本通过QFLP渠道投资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提供了合规路径,并与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份额转让试点形成协同。

5. 审批流程高效稳定

即使在特殊时期,上海相关监管部门仍通过线上评议等方式保持QDLP/QFLP试点的审批效率,体现了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对跨境资管业务的支持力度。

实务建议

  • 对于已设立或计划设立外商独资公募基金(FMC)的机构,可积极评估并申请QDLP试点资格,将其作为QDII业务的有效补充。
  • 计划在华开展私募证券业务的外资资管机构,可优先考虑在上海设立WFOE PFM,并规划未来以同一主体申请QDLP业务,实现一体化运营。
  • 申请QDLP试点时,应制定分阶段的额度申请策略,先获取基础额度,待产品募集顺利后,再适时申请追加额度。
  • 境外S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可探索通过QFLP试点架构投资中国市场,特别是关注与上海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平台的结合机会。
  • 准备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满足试点资质要求及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提前与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风险提示

  • 公募基金管理人(FMC)申请QDLP试点,仍需获得证监会的认可,其审批标准可能与单纯的QDLP试点要求存在叠加,需提前厘清。
  • 外资私募(WFOE PFM)兼营QDLP业务目前仅限于证券类管理人,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尚不适用此政策。
  • WFOE PFM兼营的QDLP业务,其可投资的底层资产范围(如是否包含一级市场或另类资产)可能存在限制,需在申请时予以明确。
  • QDLP和QFLP试点政策具有地域性(目前主要在上海等地),且处于动态优化中,企业需密切关注最新监管动态和地方实施细则。
  • 跨境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税收、信息披露等多重合规要求,需建立相应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不能仅依赖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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