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或在海外市场面临反垄断风险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境外投资管理模式转变
当前境外投资管理已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除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余投资均实行备案制,流程大幅简化,企业填报《备案表》后通常在3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备案。
2. 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与国际化
中国反垄断执法已进入常态化阶段,执法范围覆盖国内外企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执法行动频繁,尤其在汽车、高科技等行业,重点打击价格操纵、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行为。
3. 海外业务整合与恶性竞争风险
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尤其是同行业国企之间,可能因政绩驱动或成本意识淡薄而出现恶性竞争、相互压价。这不仅损害企业利润,也影响国家整体利益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效果。
4. 行业保障与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等行业正逐步建立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例如设立行业保障基金。这提示出海企业需关注目的国可能存在的类似行业风险处置机制,并评估自身业务模式是否触及高风险领域。
实务建议
- 在启动境外投资前,首先明确项目是否属于‘敏感类’(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以确定需申请核准还是仅需备案。
- 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申请流程和地方具体要求。
- 在海外市场,尤其是同行业中国企业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业务协调。
- 定期审查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定价策略、销售政策及与经销商/合作伙伴的协议,确保不构成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
- 若在海外市场占据较高份额,需格外审慎,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实施不公平高价、搭售等行为。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反垄断执法只针对外资企业,中国执法机构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国内企业(如白酒、奶粉行业)同样受过处罚。
- 避免将国内的行业管理办法(如旧的汽车销售办法)作为在海外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借口,反垄断法作为上位法具有更高效力。
- 在海外市场,警惕因考核机制偏重规模或政绩而忽视利润,导致非理性竞争和项目亏损的风险。
- 注意‘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出海过程中也可能被目的国监管部门关注,需确保商业行为基于市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