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进行境外投资(包括新设、并购等)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项目启动和审批准备阶段。
核心要点
1. 审批制度已从核准制转向备案制
当前,除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的项目外,境外投资在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批均已简化为备案制。这标志着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旨在落实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大幅降低制度性门槛。
2. 两大核心审批部门及其分工
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发改委和商务部。发改委负责对投资项目本身进行管理,商务部则负责对境内投资主体及其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管理。两者程序可同步进行,且商务部备案不再以发改委备案为前置条件。
3. 个人境外投资与担保出现新可能
政策层面已释放出放宽个人境外投资的信号,例如在上海自贸区探索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同时,境内个人已可参照机构规定,单独为境外项目提供跨境担保(内保外贷),这为出海企业的融资安排提供了新工具。
4. 敏感类项目仍需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如基础电信、新闻传媒、跨境水资源开发等)的境外投资项目,仍需履行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核准程序,这是备案制下的重要例外。
实务建议
- 在项目启动初期,首先根据投资目的地、行业判断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以确定适用备案还是核准程序。
- 对于非敏感类项目,可同步准备并向地方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以缩短整体审批时间。
- 若计划使用内保外贷融资,境内个人担保人需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
- 密切关注上海自贸区等试点区域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动态,评估其为高管或员工进行境外激励、投资的可行性。
- 准备备案材料时,确保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资方案及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文件的合规性与完整性。
风险提示
- 切勿将‘备案制’误解为‘无需审批’或‘事后报备’,未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文件前,不得进行外汇汇出等实质性投资步骤。
- ‘敏感行业’的定义可能随政策调整,在投资新兴或跨界领域时,务必事先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其属性。
- 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进行境外投资的配套细则尚未完全落地,实际操作前需确认通道是否已畅通,避免资金滞留。
- 即使已完成国内备案,仍需严格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完成当地的反垄断、安全审查等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