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如总收益互换TRS)且其风险对冲交易与中国境内市场相关的出海企业或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境外投资或交易挂钩A股、境内债券及商品等中国境内底层资产的机构。
核心要点
1. 中国证监会首次明确对境外衍生品交易的域外管辖权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及配套的《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使交易双方均为境外机构,只要其衍生品交易的对冲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就可能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这是中国监管机构首次尝试将此类纯境外交易纳入监管视野。
2. 核心触发条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
监管适用的关键前提是“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发生在境内”的对冲交易尚无明确细则,但若境外衍生品(如TRS)挂钩的底层资产(如A股)在境内市场有相关持仓或交易活动,该境外衍生品交易极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
3. 被纳入监管后的主要合规义务
一旦适用,境外交易方需遵守多项规定,主要包括:向境内交易所报告相关衍生品合约信息的义务;持有的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需与直接持股合并计算(穿透监管);以及严格遵守一系列禁止性交易行为规定。
4. 明确的禁止性交易行为清单
监管明确禁止利用境外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等行为。特别禁止通过衍生品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以及禁止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等特定主体进行以其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实务建议
- 立即对现有及计划中的境外衍生品交易进行排查,识别其中是否涉及挂钩A股、境内债券或商品等中国境内底层资产的交易。
- 评估并记录这些境外交易的风险对冲策略与操作,明确其与境内市场是否存在关联,以判断是否可能触发“对冲发生在境内”的条件。
- 建立内部监控机制,确保任何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境外衍生品头寸,都能与直接持股进行合并计算,以满足潜在的穿透披露要求。
- 审查交易对手方,避免与受中国监管规则限制的特定主体(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进行以其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 密切关注《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及后续实施细则,特别是关于“对冲交易”认定的解释,并据此更新合规流程。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交易双方和交易行为均在境外,就完全不受中国监管。新规下,只要对冲链接境内市场,就可能被纳入管辖。
- 注意事项:切勿利用境外衍生品交易结构,意图绕开境内的股份减持限制、限售规则或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此类行为已被明确禁止且风险极高。
- 误区:低估监管穿透能力。境内监管机构可通过要求提供对冲交易数据信息,实现对境外衍生品交易的监控。
- 注意事项:与境外投行等机构定制衍生品(如TRS)时,需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满足中国潜在监管报告与合规要求方面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