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人、供应链与ESG2026-02-22

中国汽车制造业准入新规与外资开放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及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中外企业,特别是在华设立或计划设立合资、独资企业的外资汽车制造商。
M13 · 供应链、制造与ESGM22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汽车制造#准入许可#外资开放#股比限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检测#特别公示#产业政策

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及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中外企业,特别是在华设立或计划设立合资、独资企业的外资汽车制造商。

核心要点

1. 准入许可流程简化与类别精简

新规计划将车辆类别从十九类精简为六大类,企业无需为同一大类下的细分车型重复申请许可。同时,推行产品系族管理,同一系族内的不同车型可共享准入公告,集团内部成员在满足条件下可共享研发生产能力,简化准入审查。

2. 创新技术产品准入的灵活机制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新技术产品,新规虽未设定具体细则,但确立了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于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导致不完全符合规定的产品,监管部门将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基于专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准入许可。

3. 检测市场放开与效率提升

新规拟逐步放开车辆检测市场,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缩短审批时间。对于已实施3C认证的零部件,可直接采用认证结果。同时,鼓励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4. 外资准入限制分阶段取消

中国将分阶段取消汽车制造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具体包括: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5. 强化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与动态监管

新规明确了特别公示制度,对已取得资质但长期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僵尸企业”进行公示和整改要求。对于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不达标的企业,也将面临特别公示,以此优化产业结构和产能。

实务建议

  • 密切关注《办法》正式稿及后续配套细则的发布,特别是与现有细分车型管理规则(如新能源汽车、乘用车等)的差异与统一方式。
  • 对于计划引入创新技术(如自动驾驶)的企业,提前准备技术安全、环保、节能等性能的详细评估材料,以便利用“一项目一议”机制进行沟通。
  • 在申请准入时,积极评估并利用“产品系族管理”和集团内能力共享政策,以简化申请流程、降低成本。
  • 根据生产计划,提前联系并选择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评估集团内自我检验的可行性,以加快产品上市速度。
  • 外资企业应根据新的五年开放时间表,重新规划在华投资布局、合资谈判策略及股权结构设计。
  • 所有企业需建立产能监控机制,避免因连续两年产量不达标而被列入特别公示名单。

风险提示

  • 注意新规《办法》与现行各细分车型管理规则可能存在的冲突,在具体操作中需以最新、最严格的要求为准,避免合规漏洞。
  • 对于创新技术产品,“一项目一议”机制存在不确定性,企业需做好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和技术论证的准备,预留充足的准入时间。
  • 外资股比限制的取消是渐进过程,在过渡期内投资仍需遵守当时的股比和合资数量限制,避免超前布局导致合规风险。
  • 特别公示制度不仅针对“僵尸企业”,也针对产量不达标的企业,企业需动态管理产能,避免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公示风险。
  • 检测机构的选择虽已放开,但仍需确保其资质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且具备所检产品类别的检测能力,否则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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