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适用于计划从美国采购和进口商品,尤其是农产品、能源产品和制成品,以降低进口成本的中国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企业需关注中美贸易协定背景下的特定关税减免政策。
核心要点
1. 政策背景与排除类型
本次关税排除基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0]第2号》,旨在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它属于“交易导向型”排除,不同于以往基于企业困难的申请机制。
2. 申请主体与商品范围
申请主体为计划与美方签订采购合同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可申请排除的商品限于公告附录清单中的8位税则号列商品;清单外商品需先提交申请扩展清单并说明受加征关税影响的困难。
3. 直接进口原则
享受关税排除的商品必须直接从美国原产地进口至中国。通过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新加坡)进行转口贸易的商品不符合申请条件。
4. 关税分类准确性要求
申请企业必须确保所申报的8位(及更详细的10位)税则号列与实际进口商品完全一致,并符合中国海关的分类规定。错误的分类将导致排除无效,并可能面临海关处罚。
5. 排除效益与时效性
获批的关税排除有效期为一年,且仅限于申请企业及其申报的进口交易量。已支付的加征关税不予退还,且每月未使用的核准额度将自动失效。
实务建议
- 在提交申请前,务必对拟进口美国商品的10位中国税则号列进行贸易合规性审查,确保分类准确无误。
- 尽早规划自美进口并提交关税排除申请,以避免因年度配额用尽而无法获批。
- 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在进口申报时准确填写排除编号和商品信息。
- 每月及时上传实际交易信息,并关注实际进口量与计划量的匹配情况,超额部分需另行申请。
- 确保所有享受排除的商品均符合“直接从美国进口”的条件。
风险提示
- 若税则号列申报不准确,即使申请获批,进口商品也无法享受关税排除,并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虚假申报而承担法律责任。
- 通过转口贸易进口的美国商品不符合关税排除条件。
- 加征关税排除不适用于针对美国232条款调查而实施的中国加征关税。
- 未及时上传交易信息或实际进口量超出计划量而未补申请,可能导致部分商品无法享受排除。
- 排除批准前已缴纳的加征关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