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已在或计划在境外(如香港、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包括H股、红筹架构),尤其是当其面临或可能面临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纠纷,且涉及境内投资者或市场秩序时。
核心要点
1. 《证券法》长臂管辖条款的适用门槛已降低
中国《证券法》规定,境外证券活动若“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或“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之一,中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最新司法实践表明,这两个条件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极大拓宽了条款的适用空间,为境内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新路径。
2. 长臂管辖的典型适用场景
主要适用于与“中概股”相关的纠纷、境内投资者占比较高的境外证券活动、对境内市场秩序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以及以境内证券为挂钩标的的境外交易活动。H股和红筹架构下的发行、交易、私有化阶段的不当行为(如虚假陈述)均可能被纳入。
3. 跨境证券纠纷的集中管辖法院
基于长臂管辖条款提起的诉讼,由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集中管辖。若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诉讼程序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但需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这可能排除法院管辖。
4. 长臂管辖对出海企业的双重影响
一方面,它为在境外遭受损害的境内投资者提供了在“家门口”诉讼的便利,降低了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及其董监高等境内主体,也可能因此在中国境内被诉,面临资产被保全和执行的风险。
5. 仲裁条款可能成为管辖障碍
如果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或发行文件(如H股公司常依据的《必备条款》)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如约定香港仲裁或贸仲仲裁),境内投资者提起的诉讼可能因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无法在法院进行,需转向仲裁程序。
实务建议
- 境外上市企业应重新评估其公司章程、发行文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并理解其在中国法下的效力。
- 涉及境内投资者或业务的重大信息披露、交易决策时,需同步评估其行为是否可能触发中国《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条款。
- 若作为被告在境内被诉,应首先审查原告主张是否满足“扰乱境内秩序”或“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任一连接点,并可考虑提出管辖权异议。
- 在私有化、并购重组等重大交易中,确保对境内小股东的信息披露与对价公平,避免因“不公平对待”在境内引发诉讼。
- 企业法务与合规团队应密切关注北京、上海、成渝金融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以把握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公司注册在开曼等离岸地或仅在境外上市,就能完全规避中国境内的证券诉讼风险。事实:只要满足“效果原则”连接点,中国法院仍可能管辖。
- 注意事项:长臂管辖条款具有溯及力,如果境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持续到新《证券法》生效后,该行为可能被追溯适用。
- 常见风险:忽视公司历史沿革中可能存在的未披露的股权代持安排,这类纠纷因涉及境内主体,也可能被纳入境内诉讼程序。
- 重要提醒:在境内法院提起此类诉讼,虽便利了投资者,但后续可能面临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需提前规划资产保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