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监管、争议与资本市场2026-02-22

中港判决互认新规:出海企业跨境执行与争议解决指南

适用场景
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均有业务往来或涉及跨境交易的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融资、贸易、投资等商业合同,以及面临跨境诉讼和判决执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需重点关注此新规。
M15 · 争议解决、诉讼M6 · 集团架构与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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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均有业务往来或涉及跨境交易的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融资、贸易、投资等商业合同,以及面临跨境诉讼和判决执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需重点关注此新规。

核心要点

1. 新安排生效与重大变革

自2024年1月29日起,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进入新阶段,新的《安排》取代了旧的《选择法院安排》,显著拓宽了可执行判决的范围和类型。

2. 管辖权测试取代排他性管辖条款

新规废除了旧有协议中对合同排他性管辖条款的强制要求,转而采用更灵活的管辖权测试,依据被告住所地、业务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判断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3. 扩大可执行判决范围与类型

新安排涵盖更广泛的民商事事项,包括金钱给付(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除外,一般不含惩罚性赔偿)和非金钱给付(如声明、特定履行令),以及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多种法律文书。

4. “法律生效”取代“终局可执行”

新规不再要求判决必须“终局”和“可执行”,只需“法律生效”即可,这更符合内地判决的特点,简化了执行程序,提高了跨境执行效率。

5. 香港法院的持续监督

尽管新安排促进了互认,香港法院仍保留对欺诈性判决或明显违反香港基本法律原则、公共政策的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权力,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实务建议

  • 审查并更新现有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特别是金融协议中的非对称管辖条款,评估其在新规下的效力及对争议解决策略的影响。
  • 在起草新合同或进行跨境交易时,充分利用新规扩大后的可执行判决类型和事项范围,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和规划执行策略。
  • 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在内地或香港提起诉讼时,应提前考虑新规下判决在另一地的执行可能性,并据此调整诉讼策略和证据准备。
  • 准备充分的管辖权证明材料,根据新规的管辖权测试标准,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审法院具有充分的管辖连结。
  • 关注新规中的例外事项(如仲裁、破产、特定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情况,仍需依据现有其他专门安排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风险提示

  • 并非所有民商事判决均可互认,仲裁相关、公司破产、个人破产、非司法和行政程序以及部分知识产权事项仍在新规范围之外。
  • 除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外,一般金钱判决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企业在索赔时需注意此限制。
  • 香港法院仍可能基于欺诈或公共政策原因拒绝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企业需确保判决获取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 证明原审法院具有“充分管辖连结”可能需要详细的证据和法律论证,并非自动适用,企业需做好充分准备。
  • 新规下,香港法院可能更难接受“难以在内地执行费用令”的理由,从而降低被告申请诉讼费用担保的成功率,影响诉讼成本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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