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本文适用于所有拥有核心商业秘密的出海企业,特别是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可能被前员工、竞争对手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并考虑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责任时。了解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有助于企业评估案件性质、准备证据材料,并理解司法机关可能的裁判思路。
核心要点
1. 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的关系及适用顺序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中,应优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依据。当权利人损失难以确认时,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认定依据。这一认定逻辑借鉴了民事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并已为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2. 权利人损失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
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类型有所不同,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核心计算方式是“销售利润损失”,即因侵权造成的销售量减少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若销售量减少数难以确定,可用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来替代。此外,为减轻损害或恢复系统安全而支出的合理补救费用,也应计入损失。
3. “违法所得”指获利金额而非销售金额
本罪中的“违法所得”通常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即销售侵权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成本后的获利金额,而非简单的销售总额。这一认定与刑法其他涉及违法所得罪名的司法实践保持一致。
4. 技术秘密的“秘点分割”原则
当侵权产品同时包含被侵犯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关键技术时,若技术秘密点可以分离,则应适用“秘点分割”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该技术秘密在整个技术方案或实现产品整体价值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按照相应比例来确定归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所得金额,而非将整个产品的利润全部计入。
5. 入罪标准由“重大损失”转向“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取消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唯一入罪标准。虽然“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依然是衡量情节严重程度、决定量刑档次(特别是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确定罚金数额的关键因素。
实务建议
- 企业在发现商业秘密疑似被侵犯时,应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特别是能证明侵权行为与自身销售量下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侵权方的财务数据、销售记录等用以计算其违法所得的材料。
- 在评估是否启动刑事程序或主张赔偿时,应首先尝试计算自身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若计算困难,可转向调查侵权方的获利情况,并注意区分其销售总额与利润。
- 如果被侵权的技术秘密仅是产品的一部分,在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时,应准备技术分析材料,阐明该秘密点的具体贡献度,以便适用“秘点分割”原则进行更精确的金额认定。
- 企业为应对侵权所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如系统修复、商业计划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保留完整凭证,这些费用可申请计入损失总额。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损失计算方法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