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本文适用于开展或参与结构化投融资业务的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当交易结构涉及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并由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时,需关注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性质认定及争议解决要点,以有效管理信用风险与合规风险。
核心要点
1. 通道业务在过渡期内的法律效力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93条,符合特定特征的业务可被认定为通道业务。对于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设定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内设立并产生纠纷的通道业务,若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通常认可其相关信托文件的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
2.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认定与区分
差额补足协议是资管业务中常见的增信措施。其法律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可能,主要包括保证担保、债务加入或独立的合同关系。关键区别在于:保证担保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保证无效,且需履行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债务加入虽不完全依赖主合同效力,但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独立的合同关系则完全独立于其他合同。法院将根据《九民纪要》第91条,审查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来认定其性质与相应权利义务。
3. 差额补足责任的触发不以信托计划终止为绝对前提
在涉及信托计划的差额补足纠纷中,债权人主张补足金额时,法院通常关注信托计划是否已终止并进行清算。然而,若债务人(如融资方)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已发生根本违约(如未支付收益款),导致差额补足义务的触发条件成就,即使信托计划本身是否终止存在争议,差额付款人仍可能被判定需就存续期内债权人应收未收的收益承担补足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标准的约定需具有合理性
差额补足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每日千分之一)需具备合理性。虽然法院在判决中可能支持基于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但过高的违约金仍存在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被请求调减的风险。当事人在设计合同时应予以注意。
实务建议
- 在设计与签署差额补足等增信文件时,应明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如保证、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并在文本中清晰表述各方真实意思,避免因性质模糊引发争议。
- 对于涉及通道业务的交易,应密切关注金融监管政策(如《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安排及后续监管动态,评估存量业务合规风险及新增业务模式。
- 作为增信措施的提供方(尤其是公司法人),应确保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增信协议的有效性。
- 在发生融资方违约时,债权人应及时、规范地履行催告程序,并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催收函、邮件回执等),为可能的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相关法规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