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国际货物贸易、与营业地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的交易方签订合同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需要关注在遭遇对等关税等贸易政策突变导致履约成本剧增或合同失衡的阶段。
核心要点
1. CISG的优先适用性
当买卖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CISG缔约国时,除非合同明确排除,CISG将自动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即使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若未排除CISG,该公约也将作为中国法的一部分被优先适用。
2. 关税政策变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无论是依据中国法还是CISG,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关税政策调整导致的经济履约困难(如成本增加)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要求物理上的履行障碍,而经济风险多被视为商业风险或情势变更范畴。
3. 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或艰难情形
对等关税政策若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且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导致一方履约成本不成比例地增加,则有可能参照情势变更或国际商事中的‘艰难情形’(Hardship)标准,被解释为CISG第79条下的‘履约障碍’。
4. CISG第79条的救济局限与扩展可能
CISG第79条明确规定,履约障碍仅能免除受影响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直接赋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裁判者可能通过援引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或在公约未规定时适用国内法,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协商、调整甚至终止合同的实质性救济。
实务建议
- 合同起草时,针对关税等政策风险,预先设置动态价格调整机制或重新协商条款。
- 优先选择法律体系对情势变更或艰难情形救济更友好的国家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 履约中遭遇政策突变,立即审查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影响并附上证据。
- 在通知后,主动发起合同重新协商,寻求调整价格、交付等条款以维持交易。
- 若协商无果,及时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启动程序,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
风险提示
- 切勿轻易将关税上涨直接主张为不可抗力并要求免责,成功率极低且可能构成违约。
- 注意CISG第79条的通知时效要求,未及时有效通知可能导致无法免责。
- 依赖‘一般原则’或国内法寻求合同变更存在不确定性,裁判结果因案而异、因法域而异。
- 合同若明确排除了CISG的适用,则上述基于CISG的路径将不适用,需完全依赖合同约定及选定的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