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新规:出海企业跨境债权保障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业务涉及内地与香港、存在跨境交易或资产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两地设有实体、签署金融协议或面临跨境纠纷时需重点关注。
M7 · 数据与隐私合规M15 · 争议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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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业务涉及内地与香港、存在跨境交易或资产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两地设有实体、签署金融协议或面临跨境纠纷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新规核心变化:从“协议管辖”到“互惠承认”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新安排,废除了旧制度下必须约定“专属法院管辖”的苛刻要求。现在,只要原判决法院与案件存在合理管辖联系(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其民商事判决就可能在另一地获得承认与执行。

2. 适用范围大幅拓宽

新安排覆盖的判决类型更广,不仅包括金钱判决,也涵盖部分非金钱救济(如宣告、特定履行令)。可执行的文书形式也扩展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但明确排除了仲裁相关、破产清算、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等特定事项。

3. 金融条款的合规影响

新安排解决了旧制度下“非对称管辖条款”(常见于贷款协议,限制借款人只能在香港起诉,但允许贷款方在多法域起诉)可能无法适用互认安排的困境。此类条款在新规下将重新具备可执行性,利好跨境融资。

4. 诉讼策略的连锁反应

由于可执行判决范围扩大,在香港诉讼中,被告以“在内地执行香港费用命令存在真正困难”为由,向内地原告申请诉讼费用担保的成功率可能降低。这影响了双方的诉讼成本与风险预估。

5. 香港法院保留最终审查权

新安排并未削弱香港法院的监督职能。对于通过欺诈取得、或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公共政策的内地判决,香港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这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公正性与合规底线。

实务建议

  • 审查并更新涉及内地与香港业务的合同(尤其是融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其符合新规精神并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
  • 若作为债权人持有内地生效判决,可积极评估依据新安排在香港申请执行的可能性,以追索债务人在港资产。
  • 若作为债务人,需重新评估在两地被交叉执行的风险,提前审视并合理规划资产布局与保护策略。
  • 在香港涉及内地当事人的诉讼中,双方应基于新规重新评估申请或抗辩诉讼费用担保的策略与证据准备。
  • 进行重大跨境交易或投资前,将判决互认的新风险与机遇纳入尽职调查与交易结构设计考量。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所有判决均可互认。新安排明确排除仲裁、破产、知识产权有效性等特定类型判决,需准确识别。
  • 注意“非对称管辖条款”虽被激活,但判决执行仍需满足“管辖联系”测试,不能完全依赖条款本身。
  • 香港法院对欺诈、违反公共政策等情况的审查权是“安全阀”,企图利用不公判决进行跨境执行仍会面临挑战。
  • 新规不适用于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相关需求需依据其他单独安排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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