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适用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有商业往来、投资布局,或面临潜在债务危机、商业纠纷的各类出海企业。尤其是在企业进行跨境架构搭建、资产管理、合同签订,或处理破产重整及争议解决阶段,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首次建立
内地与香港首次通过《会议纪要》和《试点意见》建立了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机制。这为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结束了以往个案探索的局面,有助于更高效、有序地处理债务人资产,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
2. 试点范围与适用条件
内地试点地区目前限定在上海、厦门和深圳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与香港高等法院开展破产协助。适用范围限于两地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并引入了“主要利益中心”(COMI)原则,以确定债务人主要业务所在地。
3. 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全面优化
《补充安排》的全面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它明确涵盖了“认可”概念,允许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前或后申请保全措施,取消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名单制限制,并首次允许当事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4. 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与灵活性
新机制的实施,不仅将司法协助领域扩展至跨境破产,还显著提升了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和灵活性。这有助于避免因时效问题或资产转移导致的执行困境,为出海企业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争议解决保障。
5. “一国两制”下的持续创新
尽管两地分属不同法系,但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持续推动司法协助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这些进展不仅加强了两地法律合作,也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的重要地位。
实务建议
- 对于在上海、厦门、深圳有业务或资产关联的企业,应熟悉跨境破产协助的试点规则,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在签订涉及内地与香港的商业合同时,应充分利用《补充安排》带来的便利,审慎选择仲裁机构,并考虑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地。
- 在面临跨境债务危机时,积极评估利用两地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程序的可行性,以期拯救企业或有序清偿债务。
- 当需要执行仲裁裁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补充安排》允许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提高执行效率。
- 定期审查企业在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实体结构和资产分布,确保其符合“主要利益中心”等相关认定标准,以便在需要时能有效利用司法协助机制。
风险提示
- 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内地仅限于特定城市,企业需注意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 尽管机制不断完善,但两地法律体系差异依然存在,在具体操作中仍需专业法律团队进行跨法域协调。
- “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认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可能存在复杂性,需谨慎评估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 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破产协助时,仍需严格遵守两地各自的程序性要求和公共政策规定。
- 忽视这些新进展可能导致在跨境纠纷或破产事件中错失利用有利机制的机会,增加法律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