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泰国、新加坡开展业务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分销、代理、特许经营等纵向合作关系,且可能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泰国:双重规制,重点关注市场支配地位
泰国主要通过《2017竞争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规制纵向限制行为,如转售价格维持、独家交易等。同时,其垄断协议禁止条款也可能适用于所有经营者。执法机构(TCCT)对此类行为执法活跃,曾有对汽车厂商地域限制的处罚案例。
2. 新加坡:纵向协议一般豁免,但警惕滥用支配地位
新加坡《竞争法》明确将纵向协议(如固定转售价、划分市场)豁免于垄断协议禁止条款之外,态度相对宽松。然而,如果实施纵向限制的一方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其行为(如排他交易、差别待遇)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罚。
3. 核心风险: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滥用
两国合规风险的核心均与企业是否被认定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紧密相关。一旦被认定具有支配地位,施加的纵向限制(如价格、地域、客户限制)若无正当商业理由,极易触发调查与高额处罚。
4. 区域趋势:执法协作与整体合规考量
东盟内部(如东盟竞争执法者网络)及与域外国家(如日本)的执法合作日益加强,信息共享与案件协查成为趋势。这意味着企业在单一国家的违规行为,可能引发区域性的连锁监管反应。
实务建议
- 在签署分销、代理等协议前,评估本企业在泰国/新加坡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初步判断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对于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需重点审查协议中涉及转售价格、销售地域、客户对象、独家排他等限制性条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确保商业限制具有正当商业理由(如保障产品质量、防止搭便车、初期市场推广投入),并保留相关证据。
- 建立覆盖泰国、新加坡乃至东盟区域的统一反垄断合规审查流程,避免因一国违规引发区域风险。
- 在面临复杂或高风险的纵向安排时,及时寻求当地专业法律意见。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在新加坡纵向协议完全合法。正解:仅对非支配地位企业宽松,支配地位企业滥用纵向限制仍违法。
- 误区:在泰国市场份额不大就无需担心。正解:泰国垄断协议条款理论上适用于所有经营者,虽执法重点在支配地位企业,但非绝对安全区。
- 注意事项:避免使用“处罚”、“削减补贴”等强制性措辞来执行纵向限制,这容易被执法机构认定为滥用行为。
- 注意事项:东盟执法协作意味着“信息孤岛”不复存在,需以区域视角管理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