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出海企业专利许可合规:应对专利池全球费率争议的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海外市场(尤其是英国、欧洲等)销售涉及通信标准(如4G/5G)的智能硬件(如汽车、物联网设备、手机)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需要获取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时面临专利池许可费率谈判与争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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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海外市场(尤其是英国、欧洲等)销售涉及通信标准(如4G/5G)的智能硬件(如汽车、物联网设备、手机)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需要获取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时面临专利池许可费率谈判与争议的阶段。

核心要点

1. 英国法院对专利池全球费率管辖态度趋紧

近期英国上诉法院在特斯拉诉Avanci案中裁定,由于专利池管理方Avanci本身未向标准组织作出直接的FRAND许可承诺,英国法院无管辖权裁定其专利池的全球FRAND费率。这标志着英国法院在专利池费率裁判领域主动收缩管辖权,与以往处理双边SEP许可纠纷的积极态度形成对比。

2. 管辖权核心在于合同承诺而非商业便利

英国法院确立管辖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取决于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直接的合同义务(如向ETSI作出的FRAND承诺)。仅因“商业现实”需要或为了方便而通过专利池获取许可,不足以成为法院对专利池管理方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企业不能理所当然地要求法院为未作出承诺的第三方设定许可条款。

3. 中国法院管辖权认定采取“适当联系”综合标准

与英国基于合同义务的路径不同,中国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等案中)对SEP全球许可费纠纷管辖权的认定更为灵活。只要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如专利实施地、营收来源地、磋商地等任一因素在中国),中国法院就可能主张管辖权,包括对海外专利池的反垄断与费率确认之诉。

4. 专利池许可存在“双边”与“池化”两条路径

实施者面临两种法律上独立的许可选择:一是直接与各个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进行双边FRAND许可谈判;二是接受专利池管理方提供的打包许可。两者法律基础不同,目前英国判例表明,企业难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专利池管理方提供符合FRAND条款的许可。

实务建议

  • 在计划进入需要SEP许可的市场(如推出5G产品)前,尽早识别可能涉及的专利池(如Avanci, Access Advance等),并评估其许可模式和报价。
  • 与专利池管理方进行许可谈判时,应同时评估与池内关键专利权人进行双边谈判的可行性与成本,准备备选方案,避免单一依赖池化许可。
  • 若遭遇专利池提出的被认为不合理的固定费率许可条款,在考虑诉讼策略时,需仔细评估目标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倾向(如英国趋紧,中国相对灵活),选择有利的司法管辖区。
  • 在中国有重要业务或联系点的出海企业,在面临全球费率争议时,可考虑依据“适当联系”原则,探索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作为谈判或解决争议的策略选项之一。
  • 与专利池或权利人进行许可磋商时,注意保留所有沟通记录,特别是关于许可范围、费率计算基础、谈判过程的证据,以备潜在的诉讼或反垄断调查之用。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商业上需要一站式许可,法院就有权强制专利池提供FRAND条款。正解:管辖权取决于法律义务(如合同承诺),而非商业便利性。
  • 误区:将对专利池的费率诉讼与对单个权利人的双边许可诉讼混为一谈。正解: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诉求,被告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同,需分别评估诉讼策略与管辖权。
  • 注意事项:选择在某一国家法院提起全球费率诉讼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引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平行诉讼或管辖权冲突,增加整体法律风险与成本。
  • 注意事项:专利池许可协议条款复杂,需仔细审查其许可范围、专利清单更新机制、费率调整机制、终止条款等,避免隐藏的合规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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