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出海企业互联网竞争纠纷管辖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涉及线上业务、数字产品或服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遭遇或发起与竞争对手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时,需要关注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
M7 · 数据与隐私合规M8 · 网络安全与技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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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涉及线上业务、数字产品或服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遭遇或发起与竞争对手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时,需要关注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

核心要点

1. 并非所有线上行为都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管辖规则

法院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严格界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权益信息的行为。如果纠纷核心是软件功能设置、电商平台内的竞价排名或商品展示方式等,而非网络信息本身侵权,则可能不适用该特殊规则,不能简单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2. 侵权行为需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

能否适用特殊管辖规则,关键看侵权行为是否完全在线上完成。如果被诉行为(如制造、销售产品)仅有部分环节(如宣传、沟通)通过网络进行,而核心侵权行为发生在线下,则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以此确定管辖。

3. “原告发现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存在争议与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地点(如软件下载地、公证地)能否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主流观点倾向于严格限制,通常仅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时才予考虑,以防止原告滥用诉讼便利。

4. 网购收货地不能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依据

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引发的竞争纠纷,与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不能以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管辖,这是为了防止管辖连接点过多、标准模糊。

实务建议

  • 在发起诉讼前,首先分析被诉行为性质:是纯粹的信息网络侵权,还是仅部分环节涉及网络的综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准确选择管辖法院。
  • 避免简单以“原告住所地”或“发现地”作为首选管辖依据,应优先考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如服务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的法院。
  • 如果作为被告,应仔细审查原告提出的管辖连接点是否成立,特别是其主张的“信息网络侵权”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严格定义,并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 在证据保全公证时,需意识到公证地本身通常难以成为支撑管辖的充分理由,应着重收集能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的证据。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纠纷涉及互联网,就可以适用“信息网络侵权”规则,从而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正确做法是严格对照司法解释,判断行为本质。
  • 误区:将网络购物收货地自动等同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注意区分合同履行地与侵权行为地,不正当竞争纠纷不适用买卖合同管辖规则。
  • 注意事项:各地法院对“原告发现地”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出海企业需关注目标市场所在地的司法实践,避免管辖策略失误导致诉讼被驳回或移转,增加成本。
  • 注意事项:滥用管辖连接点选择对己方“便利”的法院,可能不被支持,反而会延误诉讼进程,并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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