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本指南适用于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及医疗器械等领域,计划或正在开展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发、临床试验或科学研究的中国出海企业。
核心要点
1.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范围与第三方委托优化
新规明确了“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定义,并扩大了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范围,允许申办方或CRO作为委托方,为临床试验操作带来更多灵活性。
2. 探索性临床研究需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许可
为获得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而进行的临床试验中,涉及“探索性研究”的部分,不再仅需备案,而必须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并适用严格的知识产权共有规定。
3. 数据与知识产权共享要求未实质调整
新规重申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产生的所有记录和数据信息,必须向中方单位开放并提供备份。专利权仍需归合作双方共有,其他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则通过合作协议约定。
4. 伦理审查流程更具操作性
考虑到实际困难,新规允许外方单位在无法提供本国伦理审查证明时,提交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多中心临床研究可由组长单位伦理通过后即申请许可或备案。
5. 国际合作项目变更管理细化
新规明确区分了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重大变更”与“非重大变更”情形及相应手续,并补充了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中需办理变更申请的重大事项范围,使变更管理更加清晰。
实务建议
- 仔细区分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中的“备案”与“许可”要求,特别是涉及探索性研究时,务必提前申请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 在国际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共有)和数据共享条款,确保中方单位对数据记录的访问权和备份权。
- 对于多中心临床研究,可利用组长单位伦理审查通过后即可申请许可/备案的便利,但需确保所有参与机构后续符合伦理要求。
- 建立内部变更管理机制,准确识别国际合作项目中的“重大变更”与“非重大变更”,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 加强对外方合作单位的合规宣导,确保其理解并配合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伦理审查证明方面。
风险提示
- 将需要行政许可的“探索性研究”误作备案处理,可能导致违规并面临法律风险。
- 国际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和数据共享条款约定不清或不符合规定,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和数据合规风险。
- 未按规定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备份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数据信息,可能面临监管处罚。
- 未及时或错误处理项目变更事项,可能导致项目中断或合规问题。
- 多中心临床研究未遵守“不得拆分”原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