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进行海外投资、并购、设立合资企业,以及在海外市场运营(特别是平台型企业、医药、能源、制造业等)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业务扩张和日常经营阶段均需关注。
核心要点
1. 经营者集中申报是核心合规义务
企业进行并购、合资等集中行为时,必须评估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依法申报。即使未达标准,如交易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机构仍可审查并附加条件。近期案例显示,医药等关键行业是审查重点,审查周期可能因‘停钟’制度而延长。
2. 垄断协议风险无处不在,行业协会需警惕
与竞争对手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等协议是严重违法行为。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此类活动风险极高,企业需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协同行为,即使是口头约定或‘行业自律’名义。
3. 平台企业面临常态化竞争合规监管
平台企业被鼓励建立并完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部分地区(如上海)已推出合规评价指引。监管强调运用合规承诺、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仍是打击重点。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司法与执法焦点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需避免实施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拒绝交易等行为。近期司法案例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行为正当性等裁判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5. 合规指引密集出台,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及地方层面近期发布了多项反垄断合规指引,系统提示了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领域的风险。监管趋势是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合规制度,落实主体责任,而不仅仅是事后处罚。
实务建议
- 在进行任何并购、合资等交易前,务必进行反垄断申报必要性评估,必要时可‘自愿’申报以降低风险。
- 立即审查与竞争对手、行业协会的沟通记录及协议,确保不存在任何涉及价格、客户、市场的协同安排。
- 平台企业应参照《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等文件,尽快建立或完善内部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
- 定期对销售、采购、市场等部门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重点警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独家供应等安排时,评估其是否可能构成拒绝交易或排他性限制,提前进行竞争分析。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有书面协议才构成垄断协议。风险:口头约定、协同行为(如信息交换)同样可能被认定违法。
- 误区:认为未达到法定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并购无需关注。风险:执法机构可对未申报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进行审查和处罚(‘抢跑’风险)。
- 注意事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非常关键,企业需提前做好市场分析。
- 注意事项:在境外应对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时,也需同步评估对中国境内业务可能引发的连锁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