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海外市场(特别是欧盟)通过合作协议、合资、联合营销等方式拓展业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合作协议中涉及市场划分、业务限制条款时。
核心要点
1. 潜在竞争者关系认定范围广
反垄断法中的“竞争者”不仅包括实际业务重叠的对手,也包括潜在竞争者。即使企业当前业务不同,但如果存在进入对方市场的真实、具体可能性(如市场壁垒低、集团有相关经验、已做前期准备),就可能被认定为潜在竞争者,其间的限制性协议将受到严格审查。
2. 合作协议性质需实质判断
不能仅凭协议名称(如“联合协议”、“代理协议”)判断其法律性质。执法机构会穿透审查协议的具体商业安排、风险承担和实际业务关系。即使协议旨在促进合作,若实质上导致了市场分割或排除竞争,仍可能被定性为横向垄断协议。
3. “不竞争安排”违法风险高
竞争者之间的“不竞争安排”(约定不进入对方市场或不与对方竞争对手合作)极易被认定为核心限制,如市场分割。在欧盟,此类安排通常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无需证明实际损害效果即可认定违法。即使协议能带来某些消费者利益(如折扣),也极难豁免。
4. 评估遵循“必要性”与“合理限度”原则
判断“不竞争安排”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为实现合法商业合作目的所“直接相关且必要”,且限制的范围(主体、产品、地域、期限)是否在合理限度内。超出必要限度的安排,将直接落入垄断协议审查框架,面临高风险。
实务建议
- 在签署任何含有限制性条款(如不竞争、不挖角、市场划分)的商业合作协议前,务必评估协议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或潜在竞争关系。
- 评估潜在竞争关系时,需全面考察市场环境、法律壁垒、集团整体业务布局及历史、以及对方进入己方市场的具体计划和能力。
- 审慎设计“不竞争”等限制条款,确保其范围(对象、产品、地域、时间)严格限定在为达成合作目的所必需的合理最小范围内。
- 避免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具有分割市场、限制产量、固定价格等明显排除竞争效果的条款,无论其名义上是为“合作”还是“稳定市场”。
- 建立合作项目反垄断合规审查流程,对涉及信息交换、联合销售/采购等敏感环节设置内部防火墙,避免引发协同行为风险。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双方主营业务不同就不构成竞争关系。正解:需从潜在竞争角度分析,集团关联业务、市场进入可能性均是考量因素。
- 误区:认为合作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是商业谈判的正常结果。正解:在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之间,此类条款是反垄断高风险红线。
- 误区:认为协议能带来消费者福利(如折扣)就可以抗辩。正解:在核心限制案件中,促进竞争效果极难抵消对竞争的损害,抗辩成功可能性低。
- 注意事项:中国反垄断执法思路与欧盟趋同,国内达成的类似协议同样面临高风险,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 注意事项:处罚金额高昂,且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后续交易面临更严格审查等连锁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