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尤其普通法地区)开展业务、签订跨境合同(如融资协议、供应链合同)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处于合同谈判阶段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混合管辖权条款的定义与目的
混合管辖权条款,也称非对称条款,允许合同一方(通常议价能力更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将另一方限制在特定地点。其核心目的是为债权人或优势方提供更大的执行灵活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常见于融资协议等商业合同。
2. 香港与英国法院的认可态度
香港和英国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普遍认可并支持混合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其核心理念是尊重合同自由。法院在判断时,会重点考察条款是否清晰明确,以及是否体现了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而非机械地要求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3. 中国大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中国大陆对于混合管辖权条款,尤其是“或裁或诉”条款的有效性认定存在不一致的司法判决。部分法院可能以其不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意思表示明确、唯一的要求而认定无效,但近期也有判决在涉外背景下倾向于支持其效力,法律风险较高。
4. 欧盟等地区的潜在风险
并非所有法域都支持此类条款。例如,法国最高法院曾以违背程序可预测性为由,判决某混合管辖权条款无效。这表明条款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目标执行地的法律规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全球通用。
5. 条款设计与解释的关键
条款的措辞至关重要。“允许性”而非“强制性”的表述、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如是否需明确通知)、以及主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都会直接影响条款在不同法域下的解释与执行效果,需要精心设计。
实务建议
- 在合同谈判中,若我方处于优势地位(如作为贷款方、技术许可方),可主动提议加入保护我方利益的混合管辖权条款。
- 明确约定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律),并尽量选择香港、英国等对混合条款持支持态度的法域法律,以增加条款被认可的可能性。
- 精心起草条款文字,避免模糊表述。清晰说明哪一方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哪些管辖地(或仲裁机构)、以及行使选择权的具体方式。
- 若合同涉及在中国大陆执行或对方主要资产位于中国大陆,必须高度谨慎,建议咨询中国执业律师评估该条款被中国法院认可的风险。
- 在争议发生时,若我方拥有选择权,应迅速、明确地以书面形式(如仲裁通知、起诉状)向对方及相关机构表明我方选择的管辖地,以固定权利。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混合管辖权条款在全球所有地方都有效。其效力完全取决于未来可能执行该条款的当地法院的法律与实践。
- 避免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或裁或诉”的模糊表述,这在中国大陆法域下极易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
- 不要仅在主合同中约定准据法,而忽视管辖权条款本身的明确性。模糊的管辖权条款即使在支持该条款的法域也可能引发额外诉讼。
- 注意,即使条款在签约地被认定为有效,若在资产所在地无法执行,则条款目的将落空,因此必须考虑对方主要资产分布的法域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