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已进入或可能面临国际仲裁程序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普通法系国家(如新加坡、香港)业务或合同约定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国际仲裁证据获取范围更广
国际仲裁庭通常有权命令当事人出示其控制范围内的文件,包括通过法律关系间接控制的第三方文件。这与国内仲裁主要依赖双方同意适用证据规则的情况不同,企业需提前准备应对更广泛的证据披露要求。
2. 善用“先前案件”证据
对手方在其他案件中的证据和陈述,可能揭示其真实立场,对当前仲裁有重要影响。这类证据相对容易获取,且可能促使和解。但需注意保密性问题,公开领域的证据可直接使用。
3. 建立文件保存与诉讼保留制度
在仲裁程序可能启动时(如收到对方意向),企业有责任保存相关文件。应立即建立全面的文件管理系统和数据保留政策,并向内部人员发出“诉讼保留”通知,严禁删除或更改相关文件。
4. 理解并运用“无损害沟通”原则
这是普通法系的重要原则,指为和解进行的沟通通常享有特权,不能作为证据。中国企业需注意区分哪些沟通受此保护,避免在和解谈判中不慎放弃特权或做出不利陈述。
5. 应对第三方与关联方证据
仲裁庭一般无权直接强制案外第三方提供证据,但可要求当事人尽最大努力从关联方等处获取。最终可通过法院协助获取关键第三方证据。拒绝提供证据将导致仲裁庭做出不利推断。
实务建议
- 在合同或合作初期,即预估潜在争议点,并系统性留存相关邮件、合同、会议纪要等文件。
- 一旦察觉争议苗头或收到仲裁意向,立即启动“诉讼保留”程序,冻结相关电子及纸质文件,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 进行和解谈判时,明确标注沟通为“无损害沟通”,并注意避免在其中承认责任或做出与正式立场矛盾的陈述。
- 梳理并明确本方及关联方、合作伙伴可能持有的相关文件,提前评估披露范围与风险。
- 聘请熟悉国际仲裁规则(特别是《IBA证据规则》)及普通法程序的律师,提前制定证据策略。
- 谨慎评估将国内判决或裁决作为国际仲裁证据的效力,其通常仅作为普通证据佐证,需配合其他证据链。
风险提示
- 切勿在仲裁程序开始或预期开始后,删除、篡改任何可能相关的文件,这将导致严重的举证不能后果。
- 不要误以为所有内部沟通都受“法律咨询特权”保护,该特权通常仅适用于为寻求法律意见而与律师的专门沟通。
- 避免在未明确“无损害”性质的情况下进行和解谈判,相关陈述可能被对方用作证据。
- 不要假定国际仲裁庭会像国内法院一样,直接采纳国内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仍需按仲裁庭规则举证。
- 对于集团内关联公司持有的文件,不要简单认为仲裁庭无权要求,需提前评估披露可能性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