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或计划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仲裁中需要从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境外获取关键证据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美国取证路径的重大变化
美国最高法院近期裁决明确,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无法再依据《美国法典》第1782条直接向美国法院申请证据开示。这意味着通过美国法院从非仲裁当事人处快速获取证据的‘捷径’已被关闭,企业现在主要需依赖《海牙取证公约》的正式司法协助程序,该过程通常更耗时。
2. 英国法院提供两种主要协助方式
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仲裁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协助获取证人证据。第43条适用于强制传唤在英国境内的证人出席在英举行的仲裁听证。第44条则赋予法院更广泛的权力,可下令获取证人证据(包括以宣誓书形式),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向境外证人发出传唤,但适用条件更为严格。
3. 德国与新加坡的法院协助机制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50条规定,经仲裁庭批准,当事人可请求德国法院协助取证,例如传唤拒绝作证的证人。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则允许法院应申请,命令非当事人提供证据或文件以协助仲裁,无论仲裁地是否在新加坡。
4. 中国对境外取证的态度与合规路径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外国机构或个人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必须通过《海牙取证公约》等条约途径,由外国司法机关向中国司法部提出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任何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外直接取证(包括远程询问)均属违规。涉及数据出境的,还需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安全评估要求。
实务建议
- 在起草涉及跨境业务的合同时,提前考虑未来仲裁可能需要的证据,并尽可能在合同中加入要求对方配合提供特定文件和信息的条款。
- 若仲裁中需要从美国非当事人处取证,应立即规划通过《海牙取证公约》的正式司法协助渠道,预留充足时间。
- 如需从英国取证,应评估证人的地理位置和证据形式,以决定依据《1996年仲裁法》第43条还是第44条向法院提出申请。
- 涉及从中国境内向境外仲裁庭提供证据或数据时,务必通过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司法协助渠道进行,并提前完成必要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在向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申请取证协助前,建议与当地律师沟通取证程序的具体细节,因为其询问证人的方式可能与普通法系的交叉盘问不同。
风险提示
- 切勿试图绕过中国主管机关,允许境外仲裁庭或律师直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询问中国境内的证人,或直接调取境内数据,此行为涉嫌违法。
- 不同国家法院对“文件开示”的范围和尺度差异巨大(如美国曾很宽泛,德国则较严格),申请前需充分了解当地司法实践,避免请求被驳回。
- 依据英国《仲裁法》第44条向法院申请协助时,需注意当事人可能已通过协议排除此项权利,且非紧急申请通常需获得仲裁庭或对方当事人同意。
- 通过《海牙取证公约》途径请求取证是当前从美国等国家获取证据的主流合法方式,但其流程相对官方且耗时,需提前纳入仲裁时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