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通过维好协议(Keepwell)等增信安排进行境外债券融资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融资方或担保方可能面临财务困境或重组阶段时。
核心要点
1. 维好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风险
维好协议通常不被认定为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其核心是维持发行人流动性、持股比例及附条件的股权回购义务,而非直接的付款保证。这意味着当提供维好安排的母公司陷入破产时,债权人难以直接依据中国法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
2.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困境
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管理人通常倾向于不直接确认维好协议项下的债权。因为其创设的债权关系(如流动性支持、股权回购)相较于直接担保更为间接和模糊,且执行常附有取得国内监管批准等前提条件。
3. 跨境法律与管辖的复杂性
维好协议通常约定适用外国法(如英国法)并由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但在提供方进入中国破产程序后,境外判决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境外专属管辖条款的效力可能面临挑战,增加了债权确认的法律不确定性。
4. 债权人的可能救济途径
尽管面临挑战,债权人仍可积极行动:一是依据协议尽快取得境外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并尝试在中国破产程序中申报;二是与破产管理人保持沟通,提供充分证明;三是在债权不被确认时,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根据协议准据法进行认定。
实务建议
- 在采用维好协议结构融资时,发行文件必须清晰、显著地披露其不构成法定保证、执行需经中国监管批准等关键风险。
- 优先考虑构建具有更强法律执行力的增信结构,如由境内实体提供符合外管规定并完成登记的跨境直接担保。
- 若使用维好协议,建议同步设立股权回购承诺(EIPU)并明确触发机制,同时尽可能优化条款,减少义务履行的前置条件。
- 在提供维好安排的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早期,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并考虑依据协议约定提前启动境外争议解决程序以获得生效法律文书。
- 一旦维好提供方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立即、主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准备全套协议、支付凭证及证明违约的文件。
风险提示
- 切勿将维好协议等同于有效担保。它本质是一种“君子协定”,法律约束力和追索效率远低于直接担保,不能作为信用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
- 注意协议中“尽最大努力”、“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等模糊或附条件条款,这些会极大削弱维好提供方的实际义务。
-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维好协议债权的确认持极其审慎甚至否定态度是普遍现象,企业应有充分的心理和财务准备。
- 依赖境外判决或仲裁来确认破产债权的路径耗时漫长且结果不确定,不能视为可靠的快速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