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通过上海自贸区进行海外业务拓展、投资、并购或面临复杂跨境法律事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业务架构搭建、合同审查、争议解决等环节需要中外法律协同服务的阶段。
核心要点
1. 中外律所协作模式
上海自贸区试点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意味着中国律所可以向外国律所代表处派驻中国律师提供中国法顾问服务,反之亦然。这种协作模式使企业能在一个服务框架内,更便捷地获得中外法律的直接支持。
2. 中外律所联营机制
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内实行联营。联营双方在法律地位、财务和名称上保持独立,但通过协议分工协作,共同向客户提供涉及中外法律适用的服务。这为企业提供了一站式、一体化的跨境法律解决方案。
3. 港澳律所同等适用
试点政策将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视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其参与上述协作与联营试点。这对于主要业务涉及港澳地区或通过港澳进行国际布局的出海企业而言,提供了同等的便利和法律服务选择。
4. 配套行政便利措施
为支持试点,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大幅提速。例如,外国律所设立代表处的初审时限缩短,国内律所设立分所的审批期限也显著减少。此外,政府努力为参与试点的律所及律师在开业、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提升了服务可及性。
实务建议
- 当企业在上海自贸区有跨境业务需求时,可主动咨询是否已有中外律所建立了协作或联营关系,以寻求集成服务。
- 在涉及重大跨境交易(如并购、融资)前,可考虑委托处于联营关系中的中外律所团队,确保交易结构同时符合中外法律要求。
- 若企业法律需求同时涉及中国法与特定外国法(如英美法),可优先选择已通过派驻顾问方式与该国律所建立协作的中国律所。
- 关注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试点律所名单及操作细则,选择纳入试点范围、具备相关经验的律所进行合作。
- 利用审批流程提速的便利,如果您的常年法律顾问律所在自贸区新设分所或加入试点,可更快获得本地化支持。
风险提示
- 注意联营律所双方财务独立,企业需分别支付费用,并明确服务范围和责任划分,避免因理解不清产生纠纷。
- 派驻顾问律师仍在原律所管理下执业,其意见仅代表派驻方,企业需注意区分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效力范围。
- 试点政策有特定适用范围(上海自贸区)和参与条件(如外国律所需已设代表处),合作前应核实律所资质与试点资格。
- 此机制主要解决法律服务供给问题,企业自身仍需承担最终决策责任,不能完全依赖律所协作而忽视内部法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