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与海外艺人、网红、知名人士进行商业合作(如代言、联名、广告营销)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娱乐、电商、消费品、游戏等行业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理解“形象权”的财产属性与宽泛范围
海外(尤其是美国)的“形象权”是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独立权利,保护范围远超姓名和肖像。它包括声音、签名、独特造型、生平事迹等任何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元素,旨在保护其商业化利益。企业在获取授权时,需明确许可范围是否覆盖了所有这些潜在元素。
2. 中国法下无直接对应的“形象权”,需解构维权
中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形象权”。当发生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时,权利人需依据中国法律寻找请求权基础,主要可依据《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进行维权。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形象元素”的新利器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禁止“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为保护声音、独特造型等无法归入肖像权、姓名权的形象元素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海外艺人的“形象权”能在中国法下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4. 侵权判定核心在于“可识别性”与“商业性使用”
无论依据何种法律,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相关元素的使用是否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身份,以及该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用于广告、营销、产品等)。即使未直接使用本人肖像或姓名,但通过模仿、暗示等方式建立关联,也可能构成侵权。
实务建议
- 在签署海外艺人授权协议时,务必仔细审查“形象权”授权条款,明确其定义和涵盖的具体元素范围(如是否包含声音、标志性动作等),避免范围过窄导致后续使用受限或违约。
- 在中国市场使用海外艺人形象进行营销前,确保已获得覆盖中国区域的明确授权。授权文件最好中英文对照,并对关键术语(如“形象权”、“使用方式”)做出清晰界定。
- 设计广告创意时,避免打“擦边球”。即使使用模仿、卡通化形象或暗示性元素,只要其整体效果能让消费者联想到特定艺人并产生商业关联误解,就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 建立内容审核流程,对所有涉及真人形象(尤其是海外名人)的营销素材进行合规审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可识别特定身份的元素使用。
- 如遇维权诉求(被指侵权)或需主动维权,应迅速评估行为性质:若涉及肖像、姓名,主要依据《民法典》;若涉及其他独特形象元素,可重点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分析和应对。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不直接使用艺人的清晰照片或真名就不侵权。实际上,模仿声音、使用具有高度可识别性的标志物或造型,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 误区:认为与海外艺人签署了全球授权协议就万事大吉。必须确认协议中明确包含中国区域,且授权范围覆盖你计划使用的具体形式。
- 注意事项:海外艺人的“形象权”保护期可能延续至其去世后数十年(如加州为70年),使用已故名人形象同样需要获得合法授权。
- 注意事项:新闻报道、评论等合理使用情形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商业性广告营销几乎不适用“合理使用”抗辩,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