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涉及在线平台业务(如电商、预订、比价服务)且与商家签订合作协议的中国出海企业,在制定平台规则与商家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条款的核心风险:限制竞争
狭义最惠客户待遇条款要求商家在平台上的价格不高于其自营渠道价格。这看似仅约束商家自身,实则可能削弱平台间及商家间的价格竞争,导致市场僵化,并可能被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 对平台间竞争的损害
该条款会削弱商家向其他竞争平台提供更低价格的意愿,同时平台也缺乏动力通过降低佣金等方式争取更优价格。此外,它会显著提高新平台进入市场的难度,形成市场封锁效应。
3. 对商家间竞争的损害
条款限制了商家在其自营渠道进行灵活定价的自由,削弱了其通过价格与其他商家竞争的动力,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
4. 市场份额是关键评估因素
企业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条款的法律风险。市场份额较小的企业(如相关市场低于25%-30%)风险相对较低,可能适用“安全港”规则。而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使用该条款,则面临更高的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5. 效率抗辩与条款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司法辖区,若能证明该条款对保护平台前期投资、防止商家“搭便车”、提高市场透明度或降低消费者搜索成本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可能构成合理的效率抗辩理由。
实务建议
- 在合作协议中审慎评估并设计定价条款,避免使用宽泛的狭义最惠客户待遇表述。
- 若必须使用,应进行个案反垄断合规评估,重点分析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条款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
- 为条款设定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例如,不应将其适用于商家已有的忠诚客户或现有合同客户。
- 避免将狭义最惠客户待遇条款与“最少供应条款”、“最优价格保证”等可能加剧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捆绑使用。
- 密切关注业务所在国(如德国、英国、俄罗斯等)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最新立法与执法动态,及时调整合同条款。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仅约束商家自营渠道的条款风险较低。事实:其反竞争效果可能不亚于广义最惠客户待遇条款。
- 误区:市场份额小的企业可以完全放心使用。事实:需结合平台与商家是否构成“纵向关系”等具体情境判断,安全港规则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 注意事项:不同司法辖区对该条款的合法性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不可套用单一国家的经验。
- 注意事项:当市场中多个主要平台均使用此类条款时,会产生累积效应,大幅增加整体的反垄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