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出海企业平台经济反垄断合规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采用平台模式(如电商、社交、内容、服务撮合等)出海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目标市场占据一定市场份额或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的企业。
M7 · 数据与隐私合规M9 · 平台规则合规
#平台经济#反垄断#数据合规#市场支配地位#算法合规#出海合规#并购审查#必需设施

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采用平台模式(如电商、社交、内容、服务撮合等)出海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在目标市场占据一定市场份额或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相关市场界定是分析起点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分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起点和关键。指南最终稿采取了稳健态度,未采纳“不界定市场直接认定垄断行为”的激进机制,而是要求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企业需关注自身业务在特定地域和商品/服务维度上的市场范围界定。

2. 数据构成必需设施的门槛极高

指南最终稿删除了数据可单独构成“必需设施”的规定,降低了平台被强制要求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的风险。数据仅是评估整个平台是否构成必需设施的考虑因素之一,这符合国际主流审慎适用该理论的原则。但拥有大量数据的企业在并购审查时,仍可能被要求承诺开放数据以解决竞争关注。

3. 明确价格跟随与协同行为的界限

指南明确将经营者基于独立商业判断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排除在违法的“协同行为”(即垄断协议)之外。这澄清了在价格高度透明的平台经济中,单纯的跟随行为本身不违法,关键在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或共谋。

4. 排他性协议的风险分析框架

指南最终稿不再明确将“排他性协议”列举为纵向垄断协议,减轻了企业的部分合规负担。对于排他性安排,执法机构将根据具体案情,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进行分析,或在不常见情况下考察其是否构成“其他垄断协议”。

5. 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标准有所调整

对于低于成本销售(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指南降低了证明标准。不再要求证明竞争对手“实际”被排挤出市场及经营者“实际”后续提价获利,而是证明存在上述“可能性”即可。同时,认定范围从“平台经营者”扩大到所有“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平台内的第三方商家也需注意相关风险。

实务建议

  • 定期进行反垄断合规自查,评估自身在主要出海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可能被认定的相关市场范围。
  • 在制定排他性合作协议时,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特别是当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较强市场力量时。
  • 建立算法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定价等算法策略是基于独立判断,避免与竞争对手的算法产生交互以实现共谋。
  • 审慎设计低于成本销售或长期补贴策略,评估其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掠夺性定价。
  • 在进行涉及用户数据或市场地位的并购前,预先评估反垄断审查风险,并准备可能的数据开放等救济措施方案。
  • 将数据合规与反垄断合规结合,避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数据或实施“大数据杀熟”。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无需界定相关市场。注意:相关市场界定仍是大多数案件的分析基础。
  • 误区:认为独立的价格跟随行为一定违法。注意:缺乏意思联络的平行行为不构成协同行为。
  • 注意事项:即使数据不被认定为必需设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数据使用上(如差别待遇)仍可能构成滥用。
  • 注意事项:掠夺性定价的认定门槛降低,且覆盖平台内所有经营者,免费或补贴策略需有合理商业理由。
  • 注意事项:算法可能成为实现垄断协议的工具,需确保算法设计的独立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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