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进行跨境并购、投融资交易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在交易谈判与合同起草阶段需要关注违约责任条款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分手费的法律性质界定
在国际并购中,分手费通常被视为一种违约金,其核心是对一方违约导致交易终止的损害赔偿。然而,其法律性质在不同法域下可能被不同解读,例如可能被认定为解除合同的“对价”或“退出条款”,这会直接影响其可执行性与司法审查标准。企业需明确约定其性质,并了解目标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判例与规则。
2.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限制
中国法律原则上不支持违约方主动主张解除合同,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与诚实信用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继续履行已不现实或存在困难,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退出交易的可能性并非完全被排除。企业应避免在合同中预设违约方可随意支付分手费即解除合同的条款,以免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主张的并行
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在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守约方有权同时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这意味着,在跨境并购中,若卖方违约接受更高报价,买方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其支付分手费作为违约金。这一规则为守约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
4. 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效力
合同中约定双方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其效力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部分则认为当事人可处分该实体权利。因此,此类“弃权”条款在中国法院可能无法获得完全支持,法院仍可能依职权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实务建议
- 在并购协议中清晰定义‘分手费’与‘反向分手费’的触发情形、支付方、金额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限,避免模糊表述。
- 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法律性质,是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还是‘合同解除的对价’,并考虑该定性在适用法律下的可执行性。
- 避免起草赋予违约方单方面支付费用即可解除合同的条款,此类条款在中国法下效力风险较高。
- 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时,可尝试说明其金额是双方对可能损失的‘合理预估’,以增强其在争议中的说服力。
- 即使约定了放弃违约金调整权,在谈判和诉讼中仍需准备证据,证明约定金额的合理性,以应对法院可能的审查。
- 在涉及多法域交易时,务必就违约责任条款(包括分手费)咨询目标国及中国律师的意见,评估条款在不同法系下的效力与风险。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约定了分手费金额,违约方支付后即可当然、无责地退出交易。注意:在中国法框架下,违约行为本身可能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且合同解除权主要属于守约方。
- 误区:完全照搬国际(如美国法)模板中的分手费条款,特别是关于“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和“唯一排他性救济”的表述,可能在中国诉讼中不被完全认可。
- 注意事项:分手费金额需具有合理性,与交易规模、对方潜在损失等相匹配。过高的分手费可能被中国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调低。
- 注意事项:除了违约金条款,还需关注交易文件中其他关联条款,如陈述与保证、赔偿、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风险分配与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