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签署长期国际贸易合同(特别是能源、大宗商品等)的中国出海企业,在面临目的国关税政策调整、法律变更等外部风险时,需要关注合同条款设计与风险应对。
核心要点
1. 普通法下的“合同受挫”原则适用门槛极高
合同受挫是普通法系(如美国、英国、新加坡法)的一项法定原则,无需合同约定。其核心在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双方无法预见的根本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将与原约定“根本不同”。但请注意,单纯的成本增加、履约不便或暂时延迟,通常不足以构成合同受挫。
2. 主张合同受挫的四种主要情形
主要包括:1) 嗣后违法:履行变为非法;2) 嗣后履行不能:合同标的灭失或履行在物理/商业上已不可能;3) 目的受挫:合同双方的共同核心目的完全无法实现;4) 延迟:延迟导致合同履行变得毫无意义或义务发生根本改变。每种情形的认定都极为严格。
3. 关税增加通常不直接导致合同受挫或履行不能
根据普通法判例,因关税或贸易政策调整导致的履约成本大幅上涨,甚至翻倍,若未使履行变为非法或物理上不可能,且存在替代履行方案(如绕行其他航线),法院很可能不认定合同受挫。企业不能依赖此原则作为主要避险工具。
4. 合同条款设计是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
由于依赖法定的合同受挫原则风险极大,企业必须在合同谈判阶段,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将潜在风险(如关税变化、法律变更)纳入考量,并设定相应的权利与救济机制。
实务建议
- 对于新签合同:详细拟定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将“关税大幅增加”、“贸易限制措施”等列为不可抗力事件。
- 对于新签合同:争取加入“法律变更”条款,约定当特定法律、关税政策变化影响合同经济基础时,一方有权要求重新谈判或终止合同。
- 对于新签合同:考虑加入“艰难情形”条款,定义如成本剧增等情形,并设定协商调整合同或退出的程序。
- 对于新签合同:在合同背景或目的陈述中,明确进口商品用于特定用途或项目,为未来主张“目的受挫”增加依据。
- 对于新签合同:优化价格条款,例如将价格与税费成本挂钩,并约定价格复议机制。
- 对于新签合同:争取有利的船货取消权、转卖权和货量调整权,增加履约灵活性。
- 对于已签合同:审查现有合同是否包含转卖权、价格复议等条款,作为商业谈判的杠杆。
- 对于已签合同:主动与对方协商,基于情势变化寻求合同变更或商业和解,这比诉讼主张合同受挫更可行。
风险提示
- 切勿将“合同受挫”视为轻易可用的“逃生舱口”。其成功案例极少,证明标准极高,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大。
- 避免认为任何政府政策变化或成本上涨都能自动解除合同义务。普通法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 在合同条款中过于笼统地描述“不可抗力”或未将特定风险(如关税战)明确列出,可能在争议时被认定为风险已由本方承担。
- 注意“目的受挫”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双方对该特定目的有共同理解,且最好在合同中有文字记载,否则难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