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业务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可能产生跨境民商事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大湾区有业务布局、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电商等领域的公司。
核心要点
1. 平行诉讼的定义与成因
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在两个或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域(如内地与香港)同时或先后提起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两地法院根据各自法律对同一纠纷均可能拥有管辖权,这在跨境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
2. 内地处理平行诉讼的规则与趋势
内地现行规则基本允许平行诉讼,是否受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且极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引入了突破性规定,提出了“有条件受理在先原则”和“判决在先原则”,未来可能实质性改变处理方式,更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尊重最先受理或最先作出判决的法院。
3. 香港处理平行诉讼的规则
香港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来处理平行诉讼,总体上持不鼓励态度。该原则分为三个阶段,由法官自由裁量,核心是判断哪个法院审理案件更为合适和方便。在特定情况下,香港法院还可能发出“禁诉令”,以阻止当事人在其他法域进行诉讼。
4. 两地司法协助下的平行诉讼新规则
根据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其香港本地立法,确立了两地处理平行诉讼的明确规则:一是“受理在先原则”,即后受理法院作出的判决,若与先受理法院的诉讼基于同一争议,则不予承认和执行;二是“判决在先原则”,即先作出的判决(或认可的其他判决)将阻却后作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无论受理先后。
5. 平行诉讼对出海企业的策略影响
平行诉讼规则为企业在两地选择诉讼策略提供了空间和风险。企业可能通过抢先在对己方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影响或阻却对方在另一地法院的诉讼或判决认可程序。理解两地规则的差异和最新发展,是企业制定有效争议解决策略、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实务建议
- 在签署涉及内地与香港业务的合同时,审慎设计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从源头减少平行诉讼风险。
- 一旦发生跨境纠纷,应迅速评估在内地和香港两地提起诉讼的利弊、审理周期、证据规则及判决执行可能性,制定整体诉讼策略。
- 若计划在香港诉讼,需提前准备证据,证明香港是“更合适”的审理地,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不方便法院”抗辩。
- 密切关注内地《民事诉讼法》修订进程及两地法院依据新安排作出的相关判例,及时调整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 在平行诉讼已发生时,积极利用“受理在先原则”和“判决在先原则”,通过在一地取得有利判决或程序优势,来影响另一地的诉讼进程。
风险提示
- 切勿忽视平行诉讼的可能性,认为在一个法域起诉就能完全阻止对方在另一法域行动,这可能导致被动和额外损失。
- 内地与香港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差异巨大,内地目前适用极严,不可简单套用香港的经验进行判断。
- 2019年《安排》下的新规则虽已确立,但两地法院对相同规则和概念(如“同一争议”)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存在不确定性。
- 策略性选择“先诉法院”是一把双刃剑,需全面评估,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反而陷入拖延或不利境地。
- 香港法院的“禁诉令”具有强制性,若收到相关申请或命令,必须严肃对待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不可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