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市场(尤其涉及美国、欧盟等频繁使用单边制裁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条款以及面临潜在合同纠纷时,需要特别关注。
核心要点
1. 制裁对仲裁程序启动的多重影响
单边经济制裁可能从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可受理性、仲裁员选定及费用支付等多个环节阻碍仲裁程序的启动。例如,受制裁方可能因资产冻结而无法支付仲裁费,或仲裁员因担心违反本国制裁法而拒绝任命。
2. 仲裁审理中的核心法律难题:制裁的定性
仲裁庭审理涉及制裁的合同纠纷时,首先需对制裁进行定性,主要存在‘事实论’与‘法律论’两种观点。定性不同将直接影响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例如判断制裁是否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如不可抗力)。
3. 仲裁裁决执行面临公共政策挑战
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地法院可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虽然主流观点将单边制裁排除在国际公共政策之外,但执行地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这为裁决执行带来了不确定性。
4. 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带来的双向影响
该法要求不得执行外国对华歧视性限制措施。这可能导致中国仲裁员或机构在审理涉制裁案件时面临两难,也可能使违反中国反制措施的外国裁决在中国境内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被拒绝执行。
实务建议
- 在签订国际合同时,优先选择新加坡、香港等中立或友好法域的仲裁机构(如SIAC、HKIAC),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
- 在合同中增设专门的‘经济制裁条款’,明确约定若因特定制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免责、合同终止等),以增加确定性。
- 在选择仲裁员时,要求其充分披露是否存在因制裁可能影响其中立性或履职能力的任何情况,并考虑仲裁员所属国的制裁立场。
- 若己方可能成为受制裁实体,在启动仲裁前,提前与仲裁机构沟通,了解费用支付的可能豁免途径(如适用)及程序要求。
- 在仲裁策略上,提前研究裁决潜在执行地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其对制裁与公共政策关系的立场,以评估执行风险。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合同约定了仲裁,就一定能顺利启动并解决争议。注意:制裁可能使仲裁协议形同虚设,或使程序无法推进。
- 注意: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未规定豁免制度,中国仲裁员或机构处理涉外国制裁案件时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需谨慎评估。
- 误区:将任何外国制裁都视为不可抗力。注意:仲裁庭可能根据‘事实论’审查制裁是否真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尤其是次级制裁。
- 注意:即使获得胜诉裁决,若被执行方资产在承认与执行地因制裁被冻结,裁决仍可能无法有效执行,需做多重预案。
- 避免选择其本国为制裁发起国或与对方当事人所在国关系紧张的仲裁员,以免其中立性受到质疑,影响程序公正和裁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