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欧盟市场进行融资、发行金融产品、或作为被投资方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涉及ESG概念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相关实体。
核心要点
1. 理解SFDR第九条核心义务
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第九条主要规范以‘可持续投资’为目标的金融产品。相关责任方(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必须公开披露该产品的可持续投资目标、如何实现目标,以及如何确保投资活动不会对环境或社会目标造成‘显著危害’。
2. 明确“可持续投资”的宽泛定义
SFDR将‘可持续投资’定义为有助于实现环境或社会目标的经济活动,且要求投资活动不能对其他可持续目标造成显著危害,同时被投资方需遵循‘良好治理实践’。其范围广泛,涵盖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社会平等等多方面,具体认定需个案分析。
3. 把握“无显著危害”的评估要求
证明投资‘无显著危害’是合规关键。披露方需参考关联法规中的一系列指标进行评估,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资源利用、劳工权利、反腐败等。同时,需说明投资是否符合OECD跨国企业指南、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等国际标准。
4. 掌握强制披露的信息内容
根据授权法案,披露信息必须包括:产品的具体可持续投资目标、用于衡量目标的可持续指数、如何避免造成显著危害、是否评估了主要不利影响,以及具体的投资策略。若使用指数组合作为基准,需对每个指数进行详细说明。
实务建议
- 持续跟踪欧盟SFDR及相关ESG法规、官方问答的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同步。
- 着手建立或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ESG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
- 金融机构在设计产品或进行投资前,应对标的资产开展必要的ESG尽职调查。
- 作为被投企业,应提前准备应对来自投资方的ESG及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
- 在披露信息时,若使用基准指数,务必清晰说明其构成及与目标的匹配关系。
风险提示
- 警惕‘洗绿’风险,避免对可持续性的描述夸大或误导,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注意‘可持续投资’定义宽泛,需结合具体业务审慎评估自身产品是否落入其范畴。
- ‘无显著危害’评估涉及多维度指标,需进行全面考量,避免顾此失彼。
- 信息披露模板为问卷形式,需逐一认真填写,避免遗漏强制性披露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