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业务规则、内容与消费者保护2026-02-22

出海企业应对海外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救济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已在海外市场拥有一定品牌知名度、面临竞争者持续批量抢注商标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品牌维权阶段感到行政程序成本高昂的企业。
M11 · 内容合规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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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已在海外市场拥有一定品牌知名度、面临竞争者持续批量抢注商标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品牌维权阶段感到行政程序成本高昂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恶意抢注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已确认,持续、批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若具有攀附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仅仅是商标行政争议。

2. 民事诉讼可作为一揽子解决方案

商标权利人可针对恶意抢注人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包括停止抢注行为、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这为解决针对同一权利人的系列抢注问题提供了超越个案行政程序的整体性司法救济途径。

3. 法院可判决“停止抢注”以制止未来侵权

在特定案例中,为从根本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避免权利人陷入无休止的行政争议和公共资源浪费,法院已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诉请,对未来的潜在侵权行为进行了司法规制。

4. 维权成功的关键要素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通常考虑三个要素:权利人商标在先注册并已产生一定市场影响力;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抢注行为实质干扰了权利人的正常经营;抢注人主观恶意明显,意图攀附商誉。

实务建议

  • 建立系统的海外商标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抢注行为。
  • 在品牌出海早期即进行前瞻性的防御性商标注册与战略布局。
  • 遭遇恶意抢注时,系统性地收集并保存能证明对方恶意、自身商标影响力及所受损害的证据链。
  • 评估行政程序(异议、无效)与民事诉讼的成本效益,对于持续批量抢注,可优先考虑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 在民事诉讼中,可明确将“判令被告停止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列为诉讼请求之一。

风险提示

  • 司法判决支持“停止抢注”诉请具有个案性,并非所有情况都能获得支持,需结合具体案情(如恶意程度、行为模式)判断。
  • 若恶意抢注人更换申请主体继续抢注,原判决可能面临执行困难,需考虑追加被告或提起新的诉讼。
  • 仅依赖事后司法救济成本较高,必须与事前的商标战略布局和风险预防相结合。
  • 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恶意”及己方商誉受损,举证责任和要求高于单纯的商标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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