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国际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等涉外业务的中国企业,在合作伙伴以美欧经济制裁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并试图退出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经济制裁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中国法律,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经济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制裁类型、合同签订时间、交易连接点等因素进行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 区分美国一级制裁与二级制裁的影响
美国一级制裁主要限制含有美国连接点的交易。若交易完全规避了美国要素(如主体、物项、货币),一级制裁本身可能不构成合同履行的直接障碍。二级制裁则针对非美国主体与受制裁对象的交易,其是否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需评估交易是否会被美方认定为“实质性帮助”从而引发制裁风险。
3. 欧盟制裁的属地属人原则构成直接障碍
欧盟制裁适用于欧盟境内活动及欧盟主体。若交易一方为欧盟实体或交易涉及欧盟领土(如运输途经欧盟),则履行向受欧盟制裁对象的供货合同,很可能直接违反欧盟规定,面临处罚,这通常较难克服。
4. 合同签订时点是判断“可预见性”的关键
法院会以“理性商人”标准判断制裁风险是否可预见。在俄乌冲突等重大地缘事件爆发后,相关制裁升级已成为公开的政策导向,此时再签订涉相关国家的合同,主张制裁“不可预见”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5. 合同约定与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运用
企业可在合同中细化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将制裁列为或不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并约定相应后果。这比笼统的法定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同时,主张不可抗力方负有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实务建议
- 在签订涉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合同前,进行全面的制裁风险尽职调查,评估交易对手方及行业受制裁的历史与可能性。
- 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经济制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详细规定触发后的通知、证明、协商及合同处理流程。
- 设计交易结构时,尽可能规避敏感连接点(如美国技术、美元结算、途经制裁方领土),以降低制裁直接适用的风险。
- 当对方以制裁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时,立即审查具体制裁内容、合同准据法及条款,分析其是否真正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或约定要件。
- 若对方无权援引不可抗力却单方违约,应积极准备证据,通过仲裁或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只要交易对手被制裁,自己就能自动免责或对方必然可免责。正解: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准据法分析是否构成履约障碍。
- 注意:不可抗力的“可预见性”判断具有主观性,企业需保留在签约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如尽调报告)。
- 警告:忽视欧盟制裁的属地原则,认为非欧盟企业就无关。若交易链条涉及欧盟(如运输、保险),仍需严格遵守欧盟规定。
- 注意: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若未履行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合同或法定义务,可能无法免除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