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3

出海企业应对美国长臂管辖与FCPA合规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美国上市、有美国业务、使用美国金融系统或与美国实体有业务往来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业务拓展和日常运营中均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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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FCPA#反腐败#跨境合规#专门管辖#域外管辖#最低联系#出海法律风险

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美国上市、有美国业务、使用美国金融系统或与美国实体有业务往来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业务拓展和日常运营中均需关注。

核心要点

1. 理解美国“长臂管辖”的核心:专门管辖

美国法律中的“长臂管辖”特指“专门管辖”,即法院对与法院地有特定联系的境外非居民被告行使管辖权。其法律基础是各州或联邦的“长臂法案”。对于出海企业而言,关键在于识别自身行为是否与美国建立了这种“特定联系”。

2. FCPA的域外效力与双重标准

《反海外腐败法》兼具民事与刑事条款,对企业贿赂和会计造假进行规制。其域外适用对全球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但民事与刑事条款确立管辖权的标准并不一致,企业需分别评估风险。该法作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一部分,其民事诉讼管辖直接适用后者的“长臂条款”。

3. 管辖成立的“双阶测试”:最低联系与合理性

美国法院行使专门管辖需通过宪法正当程序审查,核心是“双阶测试”。首先,被告必须与美国有“最低联系”,即其行为有意利用了在美国营商的特权并应预见到可能被诉。其次,法院需进行“合理性审查”,权衡诉讼的公平性与实质性公正。

4. “效果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即使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若其在美国境内产生了“直接且可预见”的效果,且行为人知晓或应知晓该效果,美国法院仍可能主张管辖权。但此原则在国际背景下适用谨慎,要求被告行为是明确指向美国社会或经济的。

实务建议

  • 评估业务触点:系统梳理公司及高管、员工与美国的所有联系,包括是否使用美国银行系统、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或与美国公司、公民有业务往来。
  • 强化FCPA合规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反贿赂及准确记账的内控制度,尤其关注海外子公司、合资伙伴及第三方代理商的合规风险。
  • 审慎处理涉美文件与沟通:向美国监管机构(如SEC)提交的文件、与在美国的审计师或律师的沟通记录必须真实、准确,避免成为建立“最低联系”的证据。
  • 在合同中加入管辖权条款:在与美国实体或涉及美国市场的交易合同中,尽可能约定对我方更有利的争议解决地和适用法律。
  • 进行专项合规培训:针对海外业务团队、财务及高管,定期开展关于美国长臂管辖、FCPA核心条款及风险案例的培训。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公司未在美国设立实体或上市就不会受管辖。实际上,通过美国金融系统结算、使用美国通信服务或服务器等行为都可能建立“联系”。
  • 误区:将美国“长臂管辖”简单等同于所有域外法律适用。需准确理解其作为“专门管辖”的法律技术含义及适用条件。
  • 注意事项:FCPA的会计条款与反贿赂条款适用范围不同,即使贿赂行为本身不适用美国管辖,不实的会计记录若与美国市场有关联,仍可能触发责任。
  • 注意事项:高管个人风险极高。根据判例,外国公司高管若参与涉及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决策,个人可能被认定为与美国有“最低联系”而面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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