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所有计划或正在开展海外业务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及跨境并购、平台运营、拥有分销体系或市场份额较高的企业,在业务规划、合作协议拟定及并购交易阶段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纵向协议“安全港”规则明确
新法为纵向垄断协议(如限定转售价格)设立了“安全港”规则。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定标准并满足其他条件,相关协议可能不被禁止。但此规则不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如核心卡特尔)。
2. 新增“轴辐协议”规制条款
新法明确禁止经营者组织或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这主要针对“轴辐协议”,即一个中心方(轴)协调多个独立方(辐)达成横向共谋的新型垄断形式,填补了法律空白。
3. 纵向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为要件
新法明确,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协议,需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违法要件。但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即被执法机构认定存在此类行为后,需自行证明其不具反竞争效果。
4. 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入“停钟”制度
在审查经营者集中(如并购)时,若出现材料补充、新情况需核实或经营者主动请求等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中止计算审查期限。这增加了审查程序的弹性,旨在提高效率,避免企业“撤回再报”。
5. 法律责任全面加重,引入个人责任与公益诉讼
罚款额度大幅提升,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最高五倍罚款。新增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的个人罚款。同时,引入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规定行政处罚将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
实务建议
- 重新评估所有分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定价与限制条款,对照“安全港”标准进行合规审查。
- 在商业合作中,避免扮演组织或促成竞争对手之间沟通、协调价格或划分市场的“轴心”角色。
- 计划进行跨境并购或合资前,务必提前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规划好申报时间线。
- 立即检视并完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对高管和销售、市场等关键岗位员工进行新法培训。
- 建立应对反垄断调查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所需材料,避免因阻碍调查遭受重罚。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安全港”规则适用于所有垄断协议。正解: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卡特尔(如联合定价)绝不适用。
- 误区:认为“轴辐协议”难以认定而心存侥幸。正解:新法已明确禁止,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平台型企业等组织者的行为。
- 注意:纵向协议虽可抗辩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举证责任在企业,且证明标准高,不应依赖此作为主要合规策略。
- 注意:“停钟”制度虽提供弹性,但可能导致审查总时间变长,在交易合同中对审批时间约定需预留足够缓冲。
- 警告:新法罚则严厉,且追究个人责任。企业违法不仅面临巨额罚款,还将损害商业信誉,影响招投标等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