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香港开展业务、涉及跨境交易、可能产生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业务合同签订、争议解决策略制定阶段。
核心要点
1. 互认范围大幅扩展
新安排取代了2008年的旧规,将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范围从原先仅限于“协议管辖的金钱判决”,大幅扩展至约90%的民商事案件类型。现在,除了少数例外,绝大多数涉及合同、物权、侵权、人格权等纠纷的判决(包括金钱和非金钱判项)均可互认。
2. 明确八类例外案件
新安排明确列出了八类暂不适用互认的案件,主要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特定知识产权(如专利侵权)案件、破产清盘案件、仲裁相关案件等。企业需注意自身业务纠纷是否落入这些例外范畴。
3. 香港执行有特定程序与条件
内地判决要在香港获得强制执行,需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申请需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判决需在2024年1月29日新规生效后作出、是生效判决、且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未履行等。对方可在登记后14天内申请“将登记作废”。
4. 平行诉讼与重复诉讼受限制
新规设立了限制平行诉讼和重复诉讼的条款。当一方已在一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的判决时,被请求方法院对相同当事人和诉因的案件应中止审理,这有助于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判决冲突。
实务建议
- 在涉及内地与香港业务的合同中,重新评估争议解决条款。鉴于互认范围扩大,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诉讼可能比以往更具执行便利性。
- 若获得内地法院的胜诉判决,且债务人在香港有资产,可积极依据新规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和执行,无需就同一争议在香港重新起诉。
- 若作为被执行人收到对方在香港的登记申请,应迅速(在14天内)评估是否存在可提出“登记作废”申请的法定事由,例如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程序不公、判决以欺诈取得或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等。
- 进行跨境交易架构和资产布局时,可将判决互认便利性作为考量因素之一,但需注意八类例外案件仍无法享受此便利。
- 保留好内地诉讼中的所有程序性文件(如传票、答辩状、判决书等),以备在香港申请登记或应对作废申请时作为证据。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所有判决都能自动互认。务必核查纠纷类型是否属于八类例外,以及判决是否满足申请登记的各项前提条件(如生效时间、履行状态等)。
- 在香港申请登记执行有严格时限(判决未履行状态持续不超过两年)和程序要求,需提前熟悉《条例》与《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失败。
- 即使判决获得登记,对方仍可能以“公共政策”等理由挑战其执行效力,需对香港的法律原则有基本了解。
- 新规主要针对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仍主要依据《纽约公约》及两地相关仲裁安排,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