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海外市场(尤其是与我国无司法协助条约的发达国家)开展业务、面临跨境诉讼风险、或需在境内执行海外胜诉判决的中国出海企业。
核心要点
1. 互惠原则的重大转变:从事实互惠到法律/推定互惠
新法虽未直接修改条文,但司法实践已发生根本变化。过去要求对方国家有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事实互惠),现在转向审查对方国家法律是否允许承认中国判决(法律互惠),或在无相反证据时推定存在互惠关系。这大幅提升了与美、英、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判决获得承认的可能性。
2. 增设管辖权审查:外国法院须有“适当联系”
中国法院将对外国判决的管辖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使依据外国法有管辖权,但若案件与该法院无适当联系(如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该国),或违反中国专属管辖规定(如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或违反当事人有效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中国法院将拒绝承认与执行。
3. 程序正当性审查: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新增审查标准,要求外国诉讼程序必须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核心包括:被告是否获得合法传唤、是否获得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得到适当代理。审查依据是判决作出国的法律,而非中国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判决将不被承认。
4. 打击欺诈与平衡平行诉讼
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外国判决将被拒绝承认。同时,新法确立了“国内判决优先”和“避免重复”原则:若中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生效判决,或已承认某一外国判决,则不再承认其他外国判决;若国内诉讼与申请承认的外国判决基于同一纠纷,国内诉讼可能中止,待承认程序结果而定。
5. 新增司法救济途径: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或不予承认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渠道,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效力,执行时需谨慎考虑此风险。
实务建议
- 在签订跨境合同时,谨慎设计争议解决条款。若希望未来判决能在中国执行,应评估所选法院是否与中国有“适当联系”,或直接选择仲裁(《纽约公约》框架更成熟)。
- 在海外涉诉时,务必严格遵守当地诉讼程序,确保送达、答辩、举证、辩论等权利依法行使,并保留好所有程序合规的证据,以备未来在中国申请承认时使用。
- 若需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应聘请专业律师,准备充分材料,特别是证明互惠关系存在(如对方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管辖权适当、程序正当性的法律意见书或专家证言。
- 若作为被申请方,应积极从互惠关系缺失、管辖权不当、程序瑕疵、判决系欺诈取得、或存在中国生效判决等角度进行抗辩。
- 关注案件是否存在平行诉讼。如果同一纠纷也在中国法院审理,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利用新法规则争取有利局面。
风险提示
- 切勿认为在海外胜诉就必然能在中国执行。新法只是降低了门槛、明确了规则,审查依然严格,尤其是管辖权与程序正当性。
- 避免在海外诉讼中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因此取得的判决极有可能因违反中国“公共政策”而被拒绝承认。
- “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仍是兜底审查标准,含义抽象,存在不确定性,需结合个案及司法政策谨慎评估。
- 申请复议的期限很短(10日),且不停止执行,若对裁定不服需立即行动,并评估执行回转的风险。
- 与我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34个国家(主要是“一带一路”沿线国)路径相对顺畅,但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承认执行仍主要依赖互惠原则,需个案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