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2

出海企业《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合规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涉及视听内容制作、发行、传播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短视频、直播、影视、音乐、游戏等行业的公司,在向已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瑞士等)输出或使用视听表演内容时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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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涉及视听内容制作、发行、传播的中国出海企业,特别是短视频、直播、影视、音乐、游戏等行业的公司,在向已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瑞士等)输出或使用视听表演内容时需要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条约适用范围与局限性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目前主要在31个缔约国生效,包括中国、俄罗斯、日本、瑞士及多个发展中国家,但美国、欧盟主要国家等许多重要经济体尚未加入。这意味着条约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局限性,企业需针对具体目标市场进行合规判断。

2. 中国表演者的权利范围

中国在批准条约时对关键条款(第十一条)作出了保留声明。因此,中国境内的表演者目前不享有条约规定的‘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专有权。中国《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如许可他人录像、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仍然有效,但范围与条约定义存在差异。

3. 出海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

由于中国的保留声明,其他缔约国无需在‘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方面给予中国表演者国民待遇。但中国表演者仍可依据中国《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条约未保留的其他权利,在缔约国主张国民待遇。反之,来自缔约国的表演者在中国也受此对等原则约束。

4. 表演者定义的可能扩大

条约将‘表演者’范围拓展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这可能比中国现行法律定义更宽。未来中国《著作权法》修订可能跟进,影响对民间艺术、特色表演等内容的权利认定。但并非所有表演(如简单日常行为)都能自动获得保护。

实务建议

  • 在向已批准条约的缔约国(如俄、日、瑞)发行或传播视听内容前,务必核查其中涉及的表演者国籍及权利链条,明确其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
  • 与表演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权利授权范围,特别是针对‘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条约定义)等使用方式,考虑中国法律保留带来的影响。
  • 若业务涉及民间文艺、非遗等表演内容,需注意未来法律可能扩大‘表演者’定义,提前在合同中厘清相关表演者的权利归属与授权。
  • 建立目标市场合规清单,区分已批准和未批准《北京条约》的国家/地区,并分别适用其国内法及可能适用的其他国际条约(如WPPT)。
  • 在采购或使用来自其他缔约国表演者的视听制品时,需核实该表演者在其本国及根据条约所享有的权利,确保授权完整覆盖预定使用场景。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北京条约》已全球生效,可统一标准。事实:其缔约国有限,尤其在欧美主流市场影响力不足,不可替代当地法律审查。
  • 注意:中国对关键权利的保留,直接影响中国表演者在海外主张‘广播权’等权利的能力,出海企业需据此调整版权采购与合作协议。
  • 警告:条约对‘表演者’的定义可能比中国法更宽,但并非无边界。对表演内容是否构成‘表达’要有合理判断,避免过度主张或忽视风险。
  • 提醒:国民待遇是相互的。使用缔约国表演者内容在中国传播时,也需关注其依据条约及本国法可能在中国主张的权利,尽管中国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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