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面向海外市场运营NFT数字藏品、数字内容交易平台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平台上线初期及日常运营阶段。
核心要点
1. 平台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法院将NFT平台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因其直接获利、对交易有较强控制力,并维系着整个商业模式的信任生态,故需承担比一般平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或‘第三方平台’为由免责。
2. 未经授权发行NFT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NFT的铸造与交易过程包含对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中,未经许可将作品铸造为NFT并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避风港原则’适用有前提,不能免除事前审查责任
平台不能仅依赖‘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事后免责。如果平台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例如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需承担连带责任,避风港原则将无法适用。
4. NFT数字藏品与虚拟货币有本质区别
国内实践强调NFT数字藏品具有特定作品的实际价值支撑,不具备支付功能等货币属性,以此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划清界限,这是企业进行市场宣传和风险规避时必须明确的定位。
实务建议
- 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前置审查机制,要求发行方提供身份信息、权属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授权链文件)及不侵权书面保证。
- 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清晰界定知识产权归属、授权范围、侵权责任划分以及权利人的投诉举报通道与处理流程。
- 构建内部违规处罚规则,对确认侵权的发行方采取警告、下架作品、暂停服务乃至清退等处罚措施,形成威慑。
- 设计并落实有效的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风险提示
- 误区:认为平台只是技术提供方,无需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审核。正解:基于获利模式和控制能力,平台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 误区:认为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可以免责。正解:NFT交易不涉及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不能以此抗辩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 注意事项:务必在业务宣传和用户协议中明确平台数字藏品的性质,强调其与金融化、证券化虚拟货币的区别,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 注意事项:审查标准需具体并可执行,不能流于形式。仅要求用户‘保证不侵权’而不验证基础材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