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本文适用于计划进入或已在中国市场运营的国内外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旨在帮助其理解2015年中国药品监管领域的关键政策变革,包括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规则,从而调整其市场策略与合规实践。
核心要点
1. 药品价格管制取消,市场定价机制确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被取消。药品价格将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招标采购、谈判议价等不同方式由市场形成。此举旨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优化行业资源配置。
2. 药品审评审批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
国务院发布纲领性文件,旨在提高药品审批标准、解决注册积压、鼓励创新。核心举措包括:提高新药定义门槛(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鼓励新药创制并提高审批透明度。
3. 强化临床试验数据监管与核查
监管部门对已申报的药品注册申请开展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对于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申请,企业主动撤回可免于处罚。此举旨在严厉打击临床实验中的不规范行为,保障药品安全与有效性。
4. 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
在十个省市开展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或生产企业作为持有人,独立申请药品上市许可,并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持有人享有产品财产权并承担全生命周期法律责任,旨在鼓励研发创新,优化产业分工。
5.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
确立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措施。目标是规范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虚高药价,并打击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
实务建议
- 密切关注药品定价机制的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医保支付标准制定或采购谈判,建立灵活的价格策略。
- 全面审视药品研发与注册策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以应对日益严格的核查要求。
-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评估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可行性,利用政策红利优化研发与生产布局。
- 深入理解并适应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新规则,提前准备招标材料,确保产品质量与成本竞争力。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 《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 《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