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从事AIGC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或内容运营的中国出海企业,在产品或服务进入美国市场时,或其训练数据及生成内容可能涉及美国著作权时,需要关注本指南。
核心要点
1. 著作权登记是诉讼前提
在美国,尽管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但若要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作品必须事先在美国著作权局完成登记。未进行登记可能导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构成重要的程序性障碍。
2. 直接侵权认定的复杂性
法院对AIGC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进行训练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以及模型本身是否构成侵权衍生作品的认定标准不一。尤其对于模型本身,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思想表达两分法”和“实质性相似”原则。
3. 间接侵权举证的挑战
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依赖于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并要求被告对直接侵权行为具有控制、监管能力并从中获益。原告常因难以明确证明AI生成内容与权利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及因果关系,导致间接侵权指控难以成立。
4. 联邦版权法的优先权效应
美国联邦版权法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与著作权相关的州法指控(如不正当竞争、公开权侵权、不当得利等)可能因与联邦版权法冲突而被驳回,从而将案件争议焦点限定在联邦著作权法框架内。
5. 技术复杂性与法律抗辩
AIGC技术的复杂性使得权利人难以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训练数据或生成作品与权利作品之间的直接联系。AIGC公司可利用对模型工作原理的专业解释,强调其转换性而非复制性,进行有效抗辩。
实务建议
- 对于计划在美国市场运营的AIGC企业,务必建立健全的训练数据来源审查机制,并明确数据使用政策,包括用户退出机制,以降低潜在侵权风险。
- 在面临著作权侵权指控时,积极利用技术专业性进行抗辩,详细阐释AIGC模型训练和内容生成的工作原理,以反驳直接侵权和实质性相似的指控。
- 中国出海企业在美国进行著作权维权或被诉时,应确保相关作品已在美国完成著作权登记,以避免因程序性瑕疵导致诉讼受阻。
- 在设计AIGC产品和评估其输出内容时,应充分考虑“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则,避免模型输出内容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风险。
- 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时,区分联邦版权法和州法下的不同指控,并了解联邦版权法的优先权规则,避免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 忽视在美国进行著作权登记可能导致在侵权诉讼中失去起诉资格,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 对AIGC模型本身构成侵权衍生作品的指控,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实质性相似”,极易被法院驳回,浪费诉讼资源。
- 试图通过模糊的技术解释或笼统的指控来证明侵权,将削弱法律论证的力度,不利于案件进展。
- 将与著作权相关的争议诉诸州法下的其他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指控,可能因联邦版权法优先权而被驳回,无法获得预期救济。
- 在AIGC侵权案件中,若无法提供明确的直接侵权行为证据,间接侵权指控也难以成立,导致诉讼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