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数据、网络与技术合规2026-02-23

H股上市企业章程合规实务指南

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香港联交所进行H股上市的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尤其是在章程制定、修订及公司治理环节面临合规困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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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香港联交所进行H股上市的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尤其是在章程制定、修订及公司治理环节面临合规困扰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必备条款》的滞后性与合规冲突

现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于1994年,其理念与具体规定已严重滞后于现行《公司法》及市场实践。这导致H股上市公司在制定“长章程”时,常面临《必备条款》与《公司法》、境外《上市规则》之间的规范冲突,耗费大量合规成本。

2. 类别股东制度的合理性质疑

《必备条款》基于股东身份(内资/外资)和上市地划分“类别股东”并赋予H股股东特殊表决权,其法律基础已受挑战。现行《公司法》强调“同股同权”,且中国公司治理与股东保护体系已日趋完善,该特殊制度在当下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反而可能影响公司决策效率。

3. 境内外规则重复与冲突问题

《必备条款》中大量直接嵌入了香港《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以及已过时的境内规则。这导致其内容僵化,无法适应其他境外上市地要求,也常与更新后的《公司法》(如股东大会通知期限、表决比例等)产生直接冲突,给企业带来执行困扰。

4. 章程修订的体系协调原则

修订公司章程时,必须系统性地协调多方规定:上位法(新《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境内配套规则(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境外上市地规则(如香港《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对于A+H公司,还需兼顾A股监管要求,往往遵循“从严”原则,但需注意平衡效率。

实务建议

  • 在起草或修订H股公司章程前,组建由境内外律师、保荐人参与的专项小组,系统比对《必备条款》、新《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差异。
  • 针对《必备条款》中已明显滞后或冲突的条款(如类别股东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期),积极与监管机构及香港联交所沟通,探讨在合规框架下寻求合理解释或豁免的可能性。
  • 在章程中设置灵活性条款,例如“除非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等前缀,为适应境外规则未来变化预留空间,避免频繁修改章程。
  • 重点关注并记录《必备条款》与新《公司法》存在冲突的领域(如股东提案权持股比例、决议通过比例、董事长表决权等),在合规文件中明确说明遵循新《公司法》的依据与理由。
  • 对于涉及高管个人信息披露等过度严于《公司法》的规定,评估其必要性与风险,在符合上市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争取限缩披露范围以保护个人隐私与安全。

风险提示

  • 切勿忽视《必备条款》的强制性效力。尽管其内容滞后,但在正式修订或废止前,擅自删除或修改其“必备”内容,可能导致境外上市申请被否或合规瑕疵。
  • 避免简单照搬模板。H股公司章程必须结合公司自身行业特点、股权结构和业务模式进行定制,特别是金融等特殊行业,对贷款、担保等条款需特别审视。
  • 警惕“叠床架屋”的合规成本。不要因为《必备条款》有规定就重复设置《公司法》已完善的保护机制(如少数股东保护),应致力于厘清并简化冗余规则。
  • 注意A+H上市公司的双重规则约束。这类公司需同时满足《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两地上市规则,合规复杂度极高,需进行最严格的交叉核对。
  • 争议解决条款需谨慎设计。《必备条款》强制要求特定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并通过仲裁解决,这可能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司法》规定存在潜在冲突,需评估其可执行性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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