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已在或计划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H股公司),特别是在进行股份发行、回购、修订章程或实施股权激励时需重点关注。
核心要点
1. 核心规则变革:从《必备条款》到《中国章程指引》
联交所为配合内地新规,已修订《上市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H股公司制定章程的依据从原有的《必备条款》转变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同时,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模式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 资本运作灵活性提升:类别股东大会要求取消
新规下,H股公司发行新股或进行股份回购,仅需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即可,不再需要另行召开内资股与H股的类别股东大会。这简化了决策流程,提升了资本运作效率。
3. 一般性授权限额调整与A/H股比例影响
H股公司申请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可提高至总股本的20%。对于A+H股公司,若频繁发行A股,可能导致H股占总股本比例被稀释,长远可能影响H股市场的相对流动性和投资者兴趣。
4. 股权激励计划与行权价格基准
H股公司可修订现有股份期权或奖励计划,将授予限额调整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A+H股公司发行A股期权时,其行权价格可以A股市价为基准,此操作已获联交所认可。
5. 持续责任与实操要求简化
部分持续合规要求被简化,例如通函可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发出,无需单独披露工商年报,董事服务合约也无需包含特定承诺条款。但维持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常居香港的要求不变。
实务建议
- 立即检视并启动公司章程修订程序,删除基于旧《必备条款》的过时条款,确保章程与新规一致。
- 在规划新股发行或回购时,充分利用普通决议程序,并评估一般性授权限额提升带来的灵活性。
- A+H股公司应审慎规划A股发行频率与规模,评估其对H股股权比例及市场流动性的潜在长期影响。
- 考虑修订现有股权激励计划,将授予上限调整为总股本的10%,以增加激励池的灵活性。
- 确保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以满足联交所的持续上市要求。
风险提示
- 重要误区:即使联交所新规生效,若公司未同步修改自身章程,仍无法享受新规下的便利(如取消类别股东大会)。章程修订是前置必要条件。
- 对于A+H股公司,需警惕因A股发行导致H股比例被稀释,可能引发H股投资者关注并影响市场估值。
- 股份回购的一般性授权限额(A股和H股各10%)并未随发行授权一同提升,规划回购时需注意此限制。
- 在修订现有股份激励计划时,必须同时遵守《上市规则》第17章关于股份计划的所有其他规定,不可仅调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