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面向所有向RCEP成员国(如东盟、日、韩、澳、新)出口产品的中国制造企业、贸易公司,尤其是在出口过程中曾遭遇或可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
核心要点
1. RCEP强化了贸易救济调查的程序正当性与透明度
RCEP协定在WTO规则基础上,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提出了更严格、更透明的规范。它要求调查机关必须提前告知企业核查计划与问题清单,并建立可通过电子方式获取的非机密案卷,这为企业获取信息、充分抗辩提供了制度保障。
2. 明文禁止“归零法”,降低不合理高税率风险
RCEP首次在自贸协定中明文禁止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归零法”。该方法曾人为大幅提高反倾销税率,新规则有助于确保税率计算的公平性,直接利好经常成为调查对象的中国出口企业。
3. 设立了更严格的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
RCEP设立了专门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针对因关税削减导致的进口激增。但与WTO一般保障措施相比,其实施条件更严、期限更短(一般不超过3年),且要求实施方必须提供贸易补偿,为企业应对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和救济渠道。
4. 细化了调查实务要求,保障企业程序性权利
协定附件细化了调查中的多项实务规则,例如调查机关必须明确指出企业提交信息中的具体缺陷并给予补救机会,最终裁定必须详细说明所依据的理由和调整方法。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参与调查程序。
实务建议
- 积极了解并运用RCEP规则:当遭遇RCEP成员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时,主动援引RCEP第七章中关于程序透明、禁止归零等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与记录体系:规范出口定价、成本核算及交易单据管理,确保在应对实地核查时能迅速、准确地提供所需信息和证据。
- 密切关注进口国调查动态:通过当地律所或行业协会,及时获取调查机关发布的非机密案卷信息,充分利用RCEP规定的电子获取方式,把握抗辩先机。
- 善用磋商与补偿机制:若出口产品面临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依据协定要求,积极与进口国磋商,争取获得贸易补偿。
- 在调查初期即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贸易救济调查专业性强、对抗性高,应尽早聘请熟悉WTO及RCEP规则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
风险提示
- 切勿忽视程序性权利:不要因为调查在国外进行就放弃申辩。RCEP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如提前获取核查提纲、查阅非机密案卷)是有效抗辩的基础,必须主动行使。
- 避免信息提交不规范: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及证据必须符合要求,注意保密版与非保密版的区分。若收到信息缺陷通知,应充分利用RCEP赋予的补救机会及时解释或补充。
- 注意“目标倾销”调查的复杂性:RCEP未禁止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加权平均对单笔交易”的比较方法,企业需警惕调查机关在此类调查中可能采用的其他复杂手段。
- 区分不同保障措施: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与WTO一般保障措施规则不同,且两者不能对同一产品同时实施,企业需准确识别并适用对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