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综合2021-11-05

RCEP生效与近期跨境贸易合规动态摘要

适用场景
适用于涉及跨境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出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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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进口#外资准入#知识产权调解

适用场景

本文适用于计划或正在开展跨境贸易、对外投资、以及涉及海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中国出海企业。内容涵盖近期生效的重要贸易协定、外资政策调整、以及争议解决新机制,为企业把握政策窗口、优化合规策略提供参考。

核心要点

1. RCEP协定正式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个首批完成核准的成员国生效。该协定覆盖全球约30%的人口、经济总量和贸易额,旨在进一步推动区域内自由贸易、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对中国企业深化区域市场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中国已正式提出加入DEPA的申请。此举旨在加强与其他成员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符合中国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为相关数字产业出海企业提供了新的合作框架与机遇。

3. 首个涉外知识产权商事调解规则发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该规则是我国首个专门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提供多语言服务,并依托国际联合调解机制,为出海企业解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新的专业路径。

4. “十四五”利用外资规划明确量化目标

《“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已正式印发,明确了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7000亿美元、到2025年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占比达30%等量化指标。规划强调压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重点领域准入门槛,为外资企业在华长期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机遇。

5.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明确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已发布,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提出了明确的阶段性达标要求(如2025年初风险加权比率达到16%)。该办法旨在增强相关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可能间接影响与这些金融机构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大型出海企业的融资环境。

实务建议

  • 密切关注RCEP成员国具体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及贸易便利化措施,评估并调整区域供应链布局以享受协定红利。
  • 涉及数字产品、服务贸易或数据跨境业务的企业,可提前研究DEPA条款,为未来可能的合规要求与商业机会做准备。
  • 在面临或可能面临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时,可将新发布的《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及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国际联合调解机制作为争议解决选项之一进行评估。
  • 计划在华投资或扩大业务的外资企业,可结合《“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中放宽准入的领域及量化目标,制定中长期投资策略。

相关法规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 《“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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