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正在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尤其是涉及敏感资产、技术、基础设施或地理位置)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交易已进入或可能面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国家安全审查的阶段。
核心要点
1. 程序性权利是重要防线
三一重工关联公司胜诉的核心在于程序正义。美国法院确认,即便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做出的最终决定不可诉,但做出该决定的过程必须符合宪法正当程序要求。这意味着投资者有权获知非保密证据并进行反驳,这为企业在审查中争取权益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2. 交易后申报不等于放弃权利
企业选择在交易完成后进行CFIUS申报,并不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已获得的财产权利。美国法律允许交易后申报,法院明确,以此为由剥夺投资者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是违反正当程序的。
3. CFIUS命令的可诉性得到确认
即使CFIUS的临时命令被总统令取代或撤销,因其有效期短、行为可能重复,法院仍可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这打破了CFIUS命令完全不受挑战的误解,为企业挑战其程序或职权瑕疵提供了可能性。
4. 实体结果难改,但程序博弈空间扩大
胜诉主要在于程序层面,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做出的实质性否决决定本身仍不受司法审查。然而,更严格的程序要求会促使CFIUS在审查时更加审慎和克制,从而间接影响审查过程和结果,为投资者创造更公平的博弈环境。
实务建议
- 在涉及CFIUS审查的交易中,务必聘请熟悉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当地专业律师团队。
- 即使选择交易后申报,也要积极主张并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包括要求获知非保密证据并提交反驳意见。
- 妥善保存与CFIUS沟通的全部记录,包括会议纪要、提交的材料和收到的指令,作为未来可能的法律程序证据。
- 在交易架构设计初期,就应评估CFIUS风险,并考虑通过剥离敏感资产、引入可信第三方管理等缓和措施来降低审查阻力。
- 若收到CFIUS不利命令,应迅速评估其法律瑕疵(如程序不当、超越职权),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挑战的可能性。
风险提示
- 切勿将程序胜诉等同于交易否决结果的逆转。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决定权仍在总统,挑战主要在于过程。
- 不要误以为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都不可诉。应区分对‘最终决定’的挑战(难)与对‘决策过程’违反正当程序的挑战(有空间)。
- 避免在未进行充分CFIUS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贸然完成对敏感资产的收购,以免陷入被动。
- 注意区分“保密信息”与“非保密证据”。企业有权获知并反驳的是后者,前者通常受保护,不应期望完全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