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计划或已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跨境业务、需要整合中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尤其是在处理复杂跨境交易、国际投融资、数据合规等事务时。
核心要点
1. 联营模式与价值
上海自贸区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关系,这是一种深度协作模式。双方在保持法律和财务独立的前提下,可以分工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涵盖中国法和外国法的跨境法律服务,帮助企业一站式解决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
2. 申请主体资格要求
参与联营的中方律所须成立满3年、采用合伙制、拥有20名以上专职律师且近3年无处罚,总所或分所须设在上海。外方律所须已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在中国其他城市设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上海设点,其代表机构近3年也无处罚。
3. 联营运作核心规则
联营需签订详细协议并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协议期通常不少于2年。双方可共用办公场所(须在自贸区内)和辅助人员,并以核准的联营名义共同承接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外方律所及其人员不得处理中国法律事务,双方需明确收费与责任分担机制。
4. 监管与持续义务
联营活动受上海市司法局监管,浦东新区司法局负责日常监督。联营双方须每年第一季度提交联营情况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对中外律所分别进行处罚。联营终止时,必须向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实务建议
- 在选择联营律所时,核实其是否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硬性条件,特别是设立年限和过往处罚记录。
- 要求拟合作的联营办公室提供其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的联营许可证,并确认其联营状态有效。
- 在委托涉及多法域的复杂业务时,可优先考虑与中外联营办公室合作,以提高沟通效率并获得更连贯的服务。
- 与联营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其中外方法律服务的具体分工、负责人及对应的收费安排。
- 关注联营办公室的年度报告提交情况,这间接反映了其运营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风险提示
- 注意:联营中的外国律师仍不能就中国法律事务出具意见,企业涉及纯粹的中国法问题仍需由联营中的中国律师处理。
- 联营双方财务独立,企业支付费用时需按约定支付给指定方,并确保发票等凭证与联营协议约定一致。
- 避免与一家律所建立联营关系后,又通过该律所与第三方律所建立类似“法律顾问”合作,这可能违反“一对一”联营规定。
- 联营办公室的共用办公地址必须在上海自贸区内,选址在此区域外不符合规定。
- 联营协议有最低2年期限要求,企业需评估长期合作的可能性,中途更换可能涉及复杂的业务交接。